美国的战略调整直接影响到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1947年9月,美国赔偿委员会的斯揣克声称:“日本的赔偿应以与复兴日本经济无关的紧要的工业设备为限。”1948年12月,麦克阿瑟提议停止实施拆迁。1949年5月,美国政府通知远东委员会,反对继续从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决定停止日本的拆迁赔偿,中止日本对中国等国家的机械工具及其他工作设备等战争赔偿,以帮助日本复兴。截止到这个时候,中国国民党政府共分三批从日本运回拆迁物资折合美金2200余万元,得到的拆迁赔偿部分不到原定计划的十分之一。被盟国拆运充作赔偿品的,仅是日本政府所属陆海军兵工厂设备的一部分,日本其他私人军火工业、飞机制造业、兵工厂及其他堪用以支持战争的工业,都原封未动保持完整。
美国的决定引起了各方强烈反应。国民党政府驻日赔偿代表表示:各盟国自有合理的根据,要求日本赔偿战争损失。关于日本赔偿的最后决策机关,应为代表对日作战各盟国的远东委员会,美国不能单独决定取消日本的一切赔偿。5月19日,中、菲等国在远东委员会向美国提出抗议,表示美国停止日本赔偿为短视,并且危及太平洋未来的和平。〔13〕对于美国的决定,日本首相吉田茂在记者招待会上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高兴地说:日本之国际地位已渐次提高,美国停止日本赔偿之决策,是为明证。〔14〕
1949年蒋介石战败逃到台湾后,已处于被美国抛弃的悲惨处境。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把中国大陆看作是它在亚洲的主要敌人,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的战略支撑点,加快了扶植日本的步伐。1950年9月,美国发表了对日媾和七原则,其中规定:“缔约各方放弃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力要求,但下列情况除外:盟国在各自领土上所控制的日本财产;日本要归还在战争中掠夺去的财产,如不能完整归还,则应按双方商定的价值损失的百分比以日元给予赔偿。”为了讨好美国,蒋介石和国民党政府主动迎合美国的对日政策,在向杜勒斯递交的对美国七原则的答复中声称:在其他国家同样放弃赔偿的条件下,台湾可以放弃赔偿要求。后来,为了争取到参加和会的代表权,蒋介石在1951年4月17日亲自拟定的对日和约方针中,只字未提战争赔偿问题。
1951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和会,最后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和约虽确认日本仍有赔偿义务,但又极其对日本宽大,强调日本资源不足以应付全部赔偿,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作为修复受害国所受损失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15〕有研究指出,这一条款“虽然规定了日本负有战争赔偿的义务,并未规定赔偿数量和起止期限,这就为日本在后来的谈判中增加了两张王牌,使赔偿谈判按日本的时间表进行。决定赔偿额及赔偿方式的主要因素不是日本在战争中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程度和范围,而是以不损害日本维持‘可能生存的经济’为限度;至于这一限度究竟为何,和约中没做任何具体的说明,而是需要受害各国与日本通过谈判达成协议”〔16〕。
虽然蒋介石极力巴结美国,仍然没有得到参加旧金山和会的机会。此后,在美国的操纵下,台湾当局与日本展开缔结和约谈判。在台日谈判中,关于赔偿问题,日本竟然连“劳务补偿”也不愿意给台湾提供,双方就此发生争论。日本谈判代表提出中国损害的主要部分在大陆,台湾当局应放弃“劳务补偿”。日本代表河田烈声称:“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誓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17〕
国民党谈判代表叶公超坚持要求把劳务补偿问题写入和约中,他指出:“(一)我方如放弃服务补偿之要求,则将来返回大陆后,将无以对全国国民,此点实具有重大之政治性;(二)签署金山和约之盟国,均享有此项之待遇,我方如以予放弃,恐影响其他盟国(例如菲律宾)对我之关系,基于上述理由,仍请贵方接受我方约稿之该项规定。”〔18〕
由于美国的纵容支持,日本对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造成的损失根本没有赔偿的意思,甚至连“劳务补偿”也无意考虑。在接下来的谈判中,台湾怕失去和日本签订和约的机会,索赔态度发生了变化,叶公超提出:“为表示我方对签订和约具有最高度诚意,……我方愿自动放弃‘劳务补偿’之要求”,“如上述拟议为贵方所接受,其表达方式须由贵方承认有赔偿义务,并愿将‘劳务补偿’给予我方,我方于收悉后,主动予以放弃”〔19〕。此时日本却变本加厉,就连这种表面文章也不愿做,日方代表诡辩称:日本的确应向中国人民赔偿战争损失,但受日本侵略之害的是中国大陆人民,而中国大陆现在是由共产党控制,故日本不准备同台湾讨论这个问题。
无奈之下,台湾当局只能答应日本的要求。台湾当局的软弱态度,使日本达到了不支付任何战争赔偿的目的。结果,“劳务补偿”没能写进日台和约。在日台和约里,关于战争赔偿问题这样写道:“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20〕这样的和约条款通篇见不到“赔偿”的字样,好似中日之间既没有战胜国,也没有战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