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ner(1975)所说的 用经济方法研究法律 缺乏微观分析,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Posner所推崇的经济方法其理论来源(起码在反托拉斯方面),可以追溯到AaronDirector和他的学生(Posner,1975,p 758,n6)。如同我观察到的,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虚构的无摩擦理论,并且/或者会选择性地援用交易成本理论(Williamson,1974a;1974b)。不管这种方法用于课堂教学或者用于检验松散的公共政策时多么有效,它仍容易导致偏激的、站不住脚的 解决方法 。Posner认为RonaldCoase的杰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将研究引入一个 新的法学和经济学领域 (1975,p 760)。这篇具有影响力的重要论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无摩擦状态;第二部分讨论则考虑摩擦的情况。随后的大部分文献,包括特许投标在内,都很大程度上要么完全以无摩擦为主要内容,要么以有限或者乐观的方式处理摩擦问题。而ArthurLeff提出的 用法律的方法研究经济学 (1975)观点中,交易成本更加显著和系统化。我想,这对Director Posner理论方法我最近才意识到这是对签约文献的重要贡献,请见Macneil(1974)。Goldberg(1976)在管制的背景中对Macneil描述的 关系型 契约进行了研究。Goldberg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与本文所阐述的相互独立,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是必要的补充(有时可以替代Director Posner的理论方法)。
关于提供自然垄断性服务的问题,我认为不存在无摩擦的可选择模式。但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中做出抉择。评估组织自然垄断的可选择模式时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1)通过直接征求来确定并汇总的消费者偏好成本;(2)分级招标(scalarbidding)的有效性;(3)技术发展程度;(4)需求的不确定性;(5)服务供应商取得特殊技术的程度;(6)专用的长期设备的涉及程度;(7)行政过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敏感性以及在各种模式中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不同倾向。(管制倾向与最后一点特别相关。一旦实施管制,就确立了附加权力,从而扩大了管制的权限,往往导致混乱的后果。不知不觉中形成的 附加权力 是管制更为严重的缺陷之一,但这不在本文研究的范围之内。)契约开始时和契约续签期间,人们对签订契约及有效竞争越有信心,就越容易偏好市场模式。同样,当人们怀疑不完备契约是否会取得预期结果的时候,当竞争性过程濒于失败的时候,某种形式的管制就会受到青睐。
应该注意到市场模式和管制模式都存在变数。相应地需要在模式内及模式间进行差别性的评估。而且,对于某种自然垄断服务的提供,我们不能保证能够得出一劳永逸的结论。一种模式在产业发展初期是较好的选择,但到后来随着不确定性的减少,它可能不再适用。倘若从一种模式转换到另一种模式时会产生棘手的过渡问题,那么一开始时就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并应明确考虑。
为了更有把握地使一种模式与可行的经济活动相匹配,需透彻研究各连续阶段的可选模式的抽象特性。但考虑到对其所进行的比较制度分析仍处于初期阶段,因此,仅有抽象研究是不够的。对于众多个案的微观分析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在选择案例进行研究时, 分析极端情况经常可以为形式的本质提供重要线索 (Behavioral Sciences Subpanel,1962,p 5)。基于只尝试进行总体推论、系统连续地对干扰因素做出反应等条件,这种观察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复杂组织特性提供了一种相对经济的方法。这里所述的案例研究仅仅以进行总体推论为目的,并满足连贯性要求,因而填补了目前自然垄断性行业特许投标研究中的实证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