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5)

海湾石油公司同样认为,对于按照交换协议获得产品的竞争对手,应该将其增长限制在正常的增长速度上: 应当在全面考察了公司的经济状况后引进加工协议(和交换协议),而且应该使协议为竞争者提供其正常增长所必需的容量。 《加拿大研究》说明,这一资料来源于海湾公司1972年1月的第73814号文件。如果能够确保海湾公司供给的产品只为产品接受者所使用,而不被转运其他地区或由其他方获得,那形势就会更好一点。(p 59)

B 解释(Interpretations)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如下几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入门费与营销约束两者都是反竞争的。第二种解释是它们都是基于效率的考虑,入门费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三种解释是它们具有某种混合的效应。

1 非友善传统(TheInhospitalityTradition)

评价非标准的或者不熟悉的缔约行为的极端缔约传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法传统,另一种是反托拉斯传统或者非友善传统。DonaldTurner在阐述纵向市场限制时提到了这两种传统: 我不在普通法传统中探究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而在反托拉斯法的传统中不友善地探究它们。 StanleyRobinson引用了Turner的论述,1968,N Y StateBarAssociation,AntitrustSymposium,p 29。从而,尽管在普通法传统下,契约的规则性被认为是出于积极的经济目的;但在反托拉斯(或非友善)传统中则严重怀疑它有反竞争目的。

认为技术决定经济组织这一广为接受的观点支持了非友善传统。规模经济和技术的不可分性解释了在企业内部组织经济活动的做法。市场是有效组织活动的途径,在合法的市场交易中将完全以价格为调控手段,此时限制性的契约关系显示出反竞争的意图。

显然,《加拿大研究》的作者们认同这个传统的各种益处。所有形式的竞争对手之间的长期交易都受到怀疑,而采取不自然或者不规则缔约形式的交换更是备受质疑。交换不仅能够促进信息的有效披露、提升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还能惩罚那些没有融入同一组织中的独立企业。这些独立企业因为没有支付入门费而被拒绝按平等条款交换产品。同时,与交换相联系的营销约束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 效率评估(TheEfficiencyAssessment)

不同于反托拉斯传统,交易成本方法属于普通法传统。人们主张比较制度(Coase,1964)。只有能够描述出更好的可行替代方案时,才能够反对各种 违约 。因为《加拿大研究》的作者们提出的信息披露和讨价还价问题在单边交易中仍然存在,所以人们对此没有太重视,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问题上。

(a)入门费。入门费是本文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交换协议允许企业在某些地域性市场中获得产品,在这些市场中,由于与企业自身需求相联系的规模经济相当大,因而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并不可取。但是,此时市场对于产品的需求依然很大。这样,相互达成交换协议的企业会建设和维持规模更大的工厂,否则,工厂规模就会小一点。于是协议促使企业进行了专项资产投资。

如果供给协议具有单边性质,而且买方无法或不愿提供抵押品,那么也许会达成第二类契约,从而交易价格为=v2+k/(1-)。与之相反的是,如果契约超出了单边交易范围而涵盖了双边交易类型,则它就被转化为第三类契约。尽管交易协议设定了产品的物理形态的流动,但是有效的价格依旧是=v2+k,小于。而且只要在两个区域实现的需求价格都高于v2,这假定有共同成本,发生在要素价格非常相近的单个国家内的厂商之间的产品交换,一般会接近这一条件。双方就有交换产品的激励,即边际成本供应标准。如果假设两个地区的需求高度相关,那么双方就会在交易的有利条件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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