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缔约(Contracting)
有两个时期,在第一个时期确定订单,若有订单则在第二个时期生产,买方可以接受或拒绝运货。需求是随机的。假定买方的总价值均匀分布在[0,1]的区间内,并假定每个价格水平上的需求量为常数,为方便起见,将其定为1单位。如果有沉没成本,那它是在第一个时期产生的。因为当重新配置成本的决定受到买方确认或取消订单的决定左右时,肯定会发生沉淀成本,故而除非k+v2<v1,否则技术选择就没有意义。图7 1给出了需求与成本的关系。
图7 1
1 净收益(NetBenefit)
运货或拒绝运货的决定标准是联合利润最大化。如果不考虑可行性和各种官僚主义限制,那么纵向一体化会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因而评价契约的参考条件就是一个一体化的企业拥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生产部门,一个是营销部门。生产部门有机会获得上述相同的两种技术,一种涉及专用性资产,另一种不涉及专用性资产。不管采用哪一种技术,产品都将按边际成本在部门间转移。
k+v2<v1并不意味着专用性技术(T2)更有效。是否更有效取决于净收益计算。使用通用性技术(T1)的期望净收益,取决于一体化企业决定生产该产品的概率以及提供产品后实现的平均净收益。除非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边际成本,否则一体化企业不会生产,由此,在技术T1下进行生产的可能性为1-v1。各生产周期的平均净收益为(1-v1)/2,因此技术的期望净收益为
(1)b1=(1-v1)(1-v1)/2=(1-v1)2/2
同样可以求出专用性资产技术(T2)的期望净收益。同样,只要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边际成本,一体化企业就会进行生产。然而,在计算预期净收益时,必须从期望所得中减去之前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额k。因此,我们得到:
(2)b2=(1-v2)(1-v2)/2-k=(1-v2)2/2-k
在这里,第一项是预期的收入超过实付成本的部分。
只有当b2>b1时才会选择专用性资产技术,这要求:
(3)k<(1-v2)2/2-(1-v1)2/2
2 自发缔约(AutonomousContracting)
假设不等式(3)成立,并考虑有最终需求的买方与最终制造产品的生产方之间的自发缔约情况。假定需求与生产技术均如上所述,有效的缔约关系就是那些复制纵向一体化的结果,在这里以及本文的其余部分,我都假定,交易是由契约而不是由纵向一体化支配的。因而纵向一体化仅被当做一种参考条件来运用。制造商不进行前向一体化或分销商不进行后向一体化,对此可以有许多理由来解释,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在两个阶段都存在着范围经济,但需要各种完全不同的产品组合才能在每一个阶段都实现这种范围经济。也就是说,(1)选择专用性资产技术,而且(2)只要所实现的需求价格大于v2,便可生产和销售产品。假定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且该行业的生产方彼此间是相互竞争的。不论所描述的是何种缔约关系,只要实现盈亏平衡条件(用期望值来表示),生产方就会愿意提供产品。原则上,允许供给商获取正的利润作为供货的条件,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供应商希望每份合同都会实现预期利润 >0而不是实现预期的盈亏平衡,那么抵押品模型就会具备其显著特征。虽然结果是最终需求会受到遏制,但契约的主要特征仍然保留下来。
请记住,订单是在第一阶段确定的。如果有专用性资产,那么,第一阶段对这种资产的承诺,是在预计了第二阶段的供给之后做出的。然而,第二阶段的生产是否发生,取决于需求是否实现。买方在第二阶段可以确认或者取消订单。请考虑以下三种缔约选择:
买方购买专用性资产,然后将分配给任何一个出价p最低的销售者;
生产方自己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如果买方确认订单,生产方会在第二阶段获得支付,否则一无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