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的创立(4)

这时,我们已深深意识到,没有相应的法律,改革开放将会寸步难行。对于我们这些“冒险家”来说,杀了头还找不到可以抗辩或是“平反”的根据。因此,我们决定要搞一个总的法规,叫《特区条例》。同时起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如海关法、投资法、土地管理法、治安保护法等。谷牧同志也一再告诉省委要重视这件事。于是,我们集中精力起草《特区条例》,先后修改了13次。另外,还搞了海关法等8个单项法。《特区条例》原来准备在省人大通过后公布,后来许多同志、朋友认为在省人大通过后还应当经全国人大审定批准才好。当时,叶帅是全国人大委员长。我向叶帅汇报,叶帅非常支持。他回北京后不久,王守江同志(叶帅办公室主任)打电话给我说,北京的同志说广东的《特区条例》是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不讨论地方性法规。那怎么办?我对王主任说,请你向叶帅报告,特区设在广东,但它是中国的特区,所以,广东的《特区条例》是中国的条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搞特区,没有先例,如果“条例”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授权,是无法创办的。守江同志向叶帅报告后,回了个电话给我,说:叶帅讲“明白了”。

1980年8月26日,叶帅亲自主持第五届全国人大第15次常委会议,江泽民同志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有关建立特区和制订《特区条例》的说明。会议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的中国创办了经济特区!

我们办的是“经济特区”

在这以前,对于特区的名称,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都称为“出口特区”。1979年12月12日,我代表广东省到北京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广东筹备建立特区的情况时提出:经同各方面的同志和朋友多次交换意见,大家认为用“经济特区”的名称较好,含义更为确切。它说明:我们办的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它的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农业、贸易、旅游和科研区、住宅区等等,不是单一的出口工业。这样更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办经济特区的目的。

由于解放后30年,我们的住房政策、科研制度与国外不一样,1979年时的人们还不明白,所以我在报告中还特别说明:住宅区主要提供给科学家、投资者、高级技术人员、华侨居住,为他们创造投资、工作、休息的良好环境。这也是一种吸引力。而且根据国外的经验,经营住宅比较容易上手,如果先建一部分住宅出租或出卖,特区整个建设所需资金就有来源了。建立科研区,看来也十分必要。台湾已在新竹市一带划出20多平方公里的地方作为“科学工业实验园特定区”,区内办科研,也办工业和住宅,条件比其他工业区更优惠,目的在于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到台湾定居。我们也应该这样做。因此,把“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其含义会更确切些。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党中央、国务院委托谷牧同志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一致同意用“经济特区”的名称。党中央和国务院于1980年5月16日批准,以(中发〔1980〕41号)文件下达。于是,“经济特区”的名称正式定下来。说来也巧,从5月16日中央批准“经济特区”这个名字到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了特区条例,刚好是100天。

以后,就一直把1980年8月26日作为深圳特区建立的日子。

最令人感到高兴和意外的是,在特区条例公布后的几天,最困扰着深圳——其实也是最困扰着社会主义中国的偷渡外逃现象,突然消失了!确确实实,那成千上万藏在梧桐山的大石后、树林中准备外逃的人群是完全消失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代表了全国人们的心愿:大家都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富强起来,不能再搞贫穷的社会主义了!

拥护改革开放,这就是人心所向。没有这份人心所向,特区就办不成,改革开放也办不成。所以,三中全会的决定所起的作用是无法用文字或者其他什么所能够表达的!

(选自鲁林、卫华、王刚主编:《红色记忆——中国共产党历史口述实录》(1978—2001),济南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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