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日本图强之路的成功(4)

1869年7月25日,明治天皇下诏接受各藩“奉还版籍”(版指领地、籍指户籍),任命藩主为藩知事,取消藩主、公卿等旧称,统称“华族”,一般武士则称为“士族、卒”。1871年8月29日,实行“废藩置县”,解除旧藩主、藩知事职务,建立了近代府县制度,最后取消封建领主的统治权。全国行政区划分为3府72县,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府、县知事管理。此举建立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治体制。

天皇政权在1868—1878年间,镇压了20多起士族刺杀政府高级官员和暴乱的事件,如1874年以江藤新平为首的佐贺之乱和1877年以西乡隆盛为首的鹿儿岛士族叛乱。同时,更以残酷的手段镇压农民起义和暴动。

天皇政府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过程中,极力利用日本的封建遗制。在政治上神化天皇,树立其绝对权威;为培植特权阶层,将维新功臣及财阀亦列入“华族”;在意识形态上,宣扬皇道、神道、儒学,并引进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经过明治维新,日本从幕藩领主统治的封建国家逐渐转变为带封建性的资本主义国家。近代中央集权制建立和巩固后,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开设帝国议会,从而确立了近代专制主义的君主立宪制,即日本近代天皇制。

日本政治改革是带有两面性的。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也是一样。这里,还需对近代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作用作简要叙述。

19世纪70—80年代,日本国内爆发了一场以要求开设国会、制定宪法、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确立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规模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史称“自由民权运动”。这一运动在明治政府分化瓦解和镇压下失败了。但政府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于1881年亦被迫作出让步,许诺将以1890年为期开设国会,公布帝国宪法,同时着手立宪的准备工作。

第一,派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考察团”于1882年3月赴欧洲考察。伊藤博文一直主张以普鲁士和奥地利宪法为样板,故他直赴柏林和维也纳,向柏林大学法学家格拉斯特和维也纳大学法学家施泰因求教,历时一年多,学得了如何在立宪形式下保持君主统治大权的经验。他决心以“君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普鲁士宪法为制定日本帝国宪法的楷模和蓝本。1883年3月,“宪法考察团”回国。

第二,设立华族制度,即日本的近代贵族制度。1884年颁布《华族令》,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并定为世袭。原来的藩主、旧公卿及明治维新的功臣被授予爵位,成为“皇室的辅翼”,日后成为牵制、抗衡众议院的贵族院基础。

第三,确定“皇室的财产”。1882年2月,岩仓具视建议,为制定宪法,必先巩固皇室基础。他主张“使皇室财产之殷实达到和全部国民财产没有多大差别的程度”,以便将来一旦政府预算案被国会否决时,可由皇室财产支付官吏的薪俸和陆海军经费。于是,不断用划拨、移交、接管、编入等手段和名义扩大皇室土地、工矿企业及财产。在1889年宪法颁布时,天皇已成为日本最大的地主和最大的资本家。

第四,实行内阁制。1885年12月废除原来的太政官制,效仿西方资产阶级内阁制,建立了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和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务、递信等9省大臣以及书记长官、法制长官组成,直接隶属于天皇。第一届内阁由伊藤博文任总理大臣。在实行内阁制时,1887年政府制定《文官任用令》,1888年还制定了新的市制和町村制,实行所谓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后,帝国政府开始起草宪法草案。1886年秋,以伊藤博文为首,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4人开始秘密起草宪法,并听取法律顾问、德国法律学家雷斯莱尔和莫塞的意见。1887年5月完成第一稿,又进一步加工修改完成第二、三、四稿,1888年4月最后修改定稿,送交天皇审阅,同时由枢密院审议、通过。枢密院是天皇的最高咨询机关,设立于1888年4月,也是为审议宪法草案而产生的机构。伊藤博文辞去总理大臣职务,就任枢密院议长,召集顾问官和内阁大臣,从6月18日起,在天皇亲临之下,秘密审议宪法草案,到1889年1月31日审议完毕。其间经过若干字句上修改变动后,定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将《大日本帝国宪法》(以下简称《帝国宪法》)作为钦定宪法予以颁布。2月11日,是神武天皇(传说中的第一代天皇)即位纪念日(称纪元节)。该日,天皇在新落成的宫殿召集群臣,宣读颁布宪法的《告文》和《敕语》后,将宪法文本“御赐”给第二届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帝国政府同时公布《皇室典范》、《贵族院令》、《议院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律。仪式结束后,举行阅兵式,召开盛大宴会,并宣布大赦政治犯,为西乡隆盛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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