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权利要求什么样的司法?(3)

个编《四库全书》的清人纪晓岚倒是有独到见解的。关于纪晓岚的影视片多年来风行于世,这个据说能日食肉十斤著称的清代官僚文人如今可谓家喻户晓。暑来无事,翻读纪的大作《阅微草堂笔记》,竟然发现他的笔下录有清代官吏息讼妙法。转录于下:

由苍岭先生名丹谦居先生弟也。谦居先生性和易。先生性豪爽。而立身端介。则如一里有妇为姑虐而缢者。先生以两家皆士族。劝妇父兄勿涉讼。是夜闻有哭声远远至。渐入门。渐至窗外。且哭且诉。词甚凄楚。深怨先生之息讼。先生叱之曰。姑虐妇死。律无抵法。即讼亦不能快汝意。且讼必检验。检验必裸露。不更辱两家门户乎。鬼仍絮泣不已。先生曰。君臣无狱。父子无狱。人怜汝枉死。责汝姑之暴戾则可。汝以妇而欲讼姑。此一念已干名犯义矣。任汝诉诸明神。亦决不直汝也。鬼竟寂然去。谦居先生曰。苍岭斯言。告天下之为妇者可。告天下之为姑者则不可。先姚安公曰。苍岭之言。子与子言孝。谦居之言。父与父言慈。

这个故事大致说的是,一大户人家的媳妇不堪婆婆的虐待自缢而亡,一个叫由苍岭的人劝死者的兄长不要打官司。谁知当天夜里冤鬼就来到由的窗外哭诉,埋怨他的息讼主张使自己的沉冤不得雪。由告以种种不可讼的理由,最终成功地说服了冤鬼接受息讼。由老先生劝喻(威吓?)息讼的办法可以归纳为三:

第一,于法无据,诉也没有用。他说“姑虐妇死,律无抵法,即讼亦不能快汝意。”这是一招,人间的法律不支持,冤枉只能吃下。

第二,晓以利害。由说:“且讼必检验,检验必裸露,不更辱两家门户乎。”此是以利害得失来告知不可讼,如果诉讼,要验尸,丢两家的脸面。

哪知这两条竟然没有用,因为一是鬼不服人间的法,她只认“冤情要得到昭雪”这一超越人法的正义。对于颜面,我想,逼鬼于死地的夫家的颜面她当然不在乎;至于父家的颜面,与自己冤沉海底相较似乎也轻些。所以鬼还是“絮泣不已”,不肯离去。最后由老先生使出了杀手锏。

第三,不义,在道德上你也站不住脚,因此任你告到哪儿也是白搭。由老先生说:“君臣无狱。父子无狱。人怜汝枉死。责汝姑之暴戾则可。汝以妇而欲讼姑。此一念已干名犯义矣。”用“文革”的话来说就是,个人不能告组织,不能告政府,告本身就是犯上,甚至就是反革命。最后的结语是“任汝诉诸明神。亦决不直汝也。”任你官司打到哪儿也无用。此鬼的境遇可有点像当年那些受苦受难的右派或地富反坏分子或走资派之类?

讲到这儿,任何理性的存在(人、鬼)都不会打官司了。鬼是人变的,大概也会计较得失,既然绝了望,于是冤鬼只得“寂然去”。于是由苍岭先生得以安眠,于是两家之讼得以息,于是社会和谐。但是,不知此冤鬼投胎后有没有加入太平天国抑或同盟会?此不得而知也!只知道由苍岭的兄长谦居先生看出此论也有不可告人之处:“苍岭斯言。告天下之为妇者可。告天下之为姑者则不可。”我理解谦居先生的意思是,告诉了“为妇者”,使她们养成“逆来顺受”的优良品质,有利于和谐,可以;但是若告诉“为姑者”,则会使她们更加残暴,无所顾忌,愈加胡作非为,则社会愈不和谐!故不可。

我与谦老前辈的想法不同,我认为,此当秘而不宣。不能告诉“为姑者”已如所言。不能告诉“为妇者”的理由是,这样做很有可能逼迫“为妇者”成为十字坡的孙二娘:没有救济希望的人也可能自救;也不能告诉老百姓,因为老百姓若知道了此底牌还有谁去打官司?若老百姓都不来打官司,官府岂不白设?社会岂不真的成了“江湖”?更不当告诉为官者,如果告诉他们,为官者将成为公平正义的真正敌人。就拿本案来说,如果此冤鬼死死缠住夫家的人不放,则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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