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权利要求什么样的法官?(4)

者手中的工具变成限制强权的公器,是民国成败的关键。正是在这一点上,伍廷芳有精当之论,他在《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一文中对司法独立的认识远远高于当代的一些法学家与政治家。

特别值得尊敬的是,伍廷芳对司法独立的追求不是停留在嘴上,而是身体力行。他在任民国司法总长期间,曾为捍卫司法独立不惜挂冠而去,可谓无私无畏。1912年年初,当时的革命强人沪军都督陈其美(陈立夫、陈果夫的叔叔)未经司法程序逮捕商人姚荣泽,并未经司法部门同意组织审判庭。这在今天看来都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伍廷芳却认为这是关系到民国存亡的大事,他在《三复陈其美书》中说,“当此民国建设之初,此案尤为重要。”关系到国家的威望。为此,他展开了一场维护司法尊严的斗争。他为此上书孙中山总统,与革命强人陈其美多次交涉。伍廷芳坚持“裁判之权,则全属于陪审员。”并坚称,司法独立“专指审判官之独扼法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权之重,殆莫与京也,查文明之国,均有三权鼎立,各不相侵,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 审判官为法律之代表,其司法之权,君主总统莫能干预。判断之后,铁案如山,除上控于合格衙门,若再由合格法官判结,无可再反矣。”相比之下,伍公远不如当代的官员那样“成熟”,显得顽固不知“变通”。他甚至不如当代的法学家“成熟”,当代的法学家可以为种种司法不独立辩护,或者将种种对司法的干涉说成是为了正义,精通相声中才有的“口吐莲花”之术。正是由于伍公等前辈法律人的努力,民国时期才有司法虽然不那么高的独立地位;正是伍公等前辈的传统,才有今天我国台湾的陈瑞仁检察官敢于检控最高长官及其家属的罪行;也正由于伍公等前辈的传统,才有今天陈水扁的女婿被判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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