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权利要求什么样的法官?(3)

的当然是刘邦,但是创下前汉210年基业的却是文帝,或者起码文帝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俗话说“创业容易,守成难”,守成难在形成一个制度的权威迫使权贵守法,而在中国专制时代,这全仗统治者的道德。汉代守法的传统实始于文帝,文景之治的实质乃“规范之治”,这无疑立基于文帝的守法德性。如果文帝不守法,谁能奈何?上述事件中文帝的可贵之处在于,此事不但危及了他的人身安全,而且当着众下属的面,受到臣下的“顶撞”,他最终还是否定了自己的意见,说“廷尉当是也”。这在君无戏言的古代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他说了,并且依臣下的话去做了。表面上看文帝是尊重臣下的意见,而实际上他尊重的是法律,是自己制定的法律。这在法律是“皇帝意志”的古代是何等的难能可贵!

文帝的雄才大略还表现在他重用尊重法律的官吏。张释之的被重用就是一例。张原来是个“公车令”,汉代之“公车令”掌管宫门警卫、接待、传达这类小事,是个不入流的小官。张释之为公车令时,有一次,

“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不下司马门(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于是释之追止太子、梁王,毋入殿门。遂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薄太后闻之,文帝免冠谢曰: 教儿子不谨。 薄太后使使承诏赦太子、梁王,然后得入。文帝由是奇释之,拜为中大夫。”

在本案中,张释之得罪的可是文帝的儿子,弄得文帝自己都没有面子,但是,他不但没有责怪张,而是看中了他忠于职守的可贵品质,提拔了他。这无疑在朝中形成了尊重法律的风气。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要说,“奉法者强则法强,奉法者弱则法弱”。汉代之所以强,不是兵强,而是法强;汉代之所以法强,是因为文帝所开创的“奉法者强”的习惯。如果任用不懂法、不守法的官员为法官,则法律不强,这似乎不用论证的。

伍廷芳 中国司法独立之神。时间走到了20世纪,法官依法审判当然不必再寄希望于明君,而是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对此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大名鼎鼎的伍廷芳。

1902年,清帝国决心变法以后设立新机构,曰“修订法律馆”,该馆没有员额定数,当初任命的修订法律大臣有沈家本和伍廷芳,由此二人负责。前后任这一职务的还有俞廉三、英瑞、刘若曾、于式枚。除却沈、伍两公,其他人早已公正地进入历史的烟尘之中。

“沈、伍搭档”堪称珠联璧合、相得益彰,可谓绝配。沈公精通中律,伍公谙练西法,他们在清末变法中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配合默契,有一例可资证明。沈家本于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其实,清末许多新法的出台都有他们两人的功劳,包括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撰上的酌取英、美陪审制度的《刑民诉讼律》。清末变法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光绪年间,分设审判厅,备司法独立。法部上《补订高等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拟定外省审判厅编制大纲》、宪政编查馆上《法院编制法》,并法官考试任用、司法区域分划及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各暂行章程、置各省高等审判、检察厅,设丞、长,等等,都是走向司法独立的重要步骤。这些举措都有沈、伍两公的心血,这些也都不是仅仅做给人民看的,不是假的。但是辛亥革命一声炮响,中断了这一进程,亚洲第一个民国在世界的东方兴起。

民国取代帝制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伟大的事件,但是,民国要在几千年专制土地上建立起来实非易事。民国与帝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司法的地位。能不能在各级、特别是最高层权力中确立司法的独立地位,使它由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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