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童权 更重要的是行动(3)

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而现行有关法律明显地基于儿童父母和实际收养人的行为剥夺了儿童的户口权及附着于其上的其他权利,违反无歧视原则。同时,以牺牲儿童利益作为保证计划生育的手段,明显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特别应当指出,目前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它在1992年就已经正式对我国生效,成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部分。

这些立法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许多方面的权利不被保护。

我们常说保护弱者的权利,儿童是弱者,那些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他们说话的“黑户儿童”更是弱者中的弱者!一个人刚来到世上即被他的父母抛弃,这是人生第一悲哀;被人收养了以后,还要遭受社会的白眼,遭到法律的剥夺,实在是无以复加的悲哀!如果再考虑到大部分弃婴事实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生理上的缺陷,剥夺他们的户口权相信老天也要为之落泪!立法者竟然剥夺了一个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剥夺的人的权利,于心何忍?

“黑户儿童”也是儿童,他们理应得到平等的关爱!希望立法者真正关爱处于底层的那些无助的孩子们 那些没有户口的“黑户儿童”,向他们雪中送炭,给他们送来法律的温暖,还给本来属于他们的东西 户口!希望“黑户儿童”也能享受到节日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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