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共产品短缺向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型04

2调整中央地方关系,建立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分工体制

(1)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责任分工。“十二五”应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分工,包括:明确全国公共教育教师待遇支出责任、明确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以及进一步明确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支出责任。

(2)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财政支出责任分工。“十二五”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分工应做进一步调整: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公共卫生财政支出责任应由中央与省级分担,以中央为主;基本医疗服务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共同分担,以省级为主。探索基本医疗预算和公共卫生预算分设。公共卫生预算由中央财政解决,基本医疗服务由省、市、县合理分摊,加大中央对贫困地区基本医疗的转移支付。逐步减轻市、县两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大中央与省对市、县政府的投入,减少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规模;同时强化对其执行责任的考核。

(3)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基本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划分。“十二五”应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划分:中央主要负责制度设计,在承担出台政策和指导原则、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和设计全国社会保障体制框架责任的同时,加大对全国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负责,区域性的公共产品,鼓励由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鼓励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解决协同承担财政支出责任。

(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中的职责。公共就业服务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但是,由于大量农民工在全国跨区域就业,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外溢性超强,“十二五”从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需要出发,中央应承担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职责,例如公共就业服务培训经费,尤其是农民工,应由中央财政负责流出地的培训经费;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特殊行业、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提供重点支持的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再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培训费用,应由所在地政府承担。所在地政府应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公共就业服务条件。

(5)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住房保障支出责任分工。根据目前住房保障责任划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部分建设资金。但省级政府的责任不够落实,把投资和建设的责任过多放在了市、县政府身上。市、县政府认为,开展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的决策,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基层政府承担不了主要责任。因此,“十二五”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如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建立省级政府切实承担资金统筹责任的机制,合理确定地方政府间资金配套比例,加大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

3尽快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公共财政制度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障是财政能力均等化,“十二五”改革重点之一是尽快启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深化省级及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自主税权。争取到2015年,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不低于50%,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低于10%;基本公共服务实现100%全覆盖。以省为单位,以常住人口为核算依据,全国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人均财政支出差距控制在100%~150%以内、水平差距控制在45%~50%以内,使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都能享受到制度基本统一、水平大致相当、质量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1)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公共财政体系。核心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经济建设费支出比重,降低行政管理费支出比重,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比重。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全口径财政预算制度,深入推行财政绩效预算,用有限的财政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更好、更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

(2)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转移支付体系。核心是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和规范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专项转移支付要以促进地区间平衡发展为主要目的,其使用范围应主要限定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3)深化省级及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财政能力均等化作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重在树立辖区财政观念,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平衡的原则取代传统的财权与事权均衡的原则。上级政府不仅承担着本级财政平衡的责任,而且也要承担低层级政府财政平衡的责任。与此同时,加快推进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省财政的转移支付真正落到欠发达县,以此强化省级政府对地方财力分配的调节作用。

(4)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自主税权。一是探索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二是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开地方政府投融资政策,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辟更多可持续的财源。

4加快以事业单位为重点的公益机构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公益机构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从全局来看,公益机构改革影响和牵动改革发展的全局,对“十二五”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主体部分,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科研、文化、医疗等公共领域,这些领域承载了广大社会成员公平分享基本公共服务的重任。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由于改革的不到位和实践中的某些偏差,学校、医院、科研等公益机构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比较普遍。推进事业单位转型与改革,是缓解公共产品短缺、建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大任务迟福林公共产品短缺时代的公益机构改革[R]在“公益机构改革与公共服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2010-07-11。

(1)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定为公益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事业单位作为当前公益机构的主体,大多组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政府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事业单位承担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多种组织形式承担的社会事业职责,其服务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这种职能上的多元化是事业单位许多弊端的深层次根源,使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取得重大突破,始终停留在微观层面、浅层次业务性的改革。“十二五”公益机构改革,要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其公益性,作为基本目标。

(2)全面构建“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运行新模式。一是改革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对事业单位规范的业绩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其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益性;二是推进契约化支持方式。加快制度设计,尽快出台《公共服务采购指令》明确政府购买的范围、原则、标准等,采取合同委托、服务承包等多种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发展,取代计划经济时代“以钱养人、养机构”的做法;三是探索多种补贴形式。尽快制定标准,择优扶持。每年对所有公益机构进行动态评估,不符合扶持标准的,撤销财政支持。

(3)建立新型事业法人治理结构。一是推进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的政府把管理权交予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行使管理权,充分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二是转变现有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三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以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为目标,加快建立独立的事业法人财产制度;四是建立理事会、管理层和职工大会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机制;五是构建多元化的公益机构监督体系。

5创新公共服务投资体制

(1)放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提高供给效率。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分类指导基本公共服务发展。通过公共财政资助用户、资助特定项目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环节引入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效率。例如,发放教育券、卫生免疫券给弱势群体,通过其自主选择公营机构、私营机构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教育和卫生服务,形成教育服务和卫生服务的市场竞争局面,可以有效地增加供给、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因此,在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最终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将原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交由市场主体行使。

(2)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广泛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尽快把某些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具备一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通过贴息贷款支持民间投资,弥补公共投资信用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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