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的萌芽
抗战结束,吴敬琏也和多数爱好和平的国人一样,渴望中国经过八年苦战后,能在和平的环境中,通过科学与实业,走上现代化富强之路--也即从其曾祖辈就开始为之求索的民族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这个希望,很快就被内战的噩梦完全粉碎了。
由于内战,吴敬琏本人在“和平民主阶段”实现科学与实业救国的幻想,也被彻底打破。在对坚持顽固立场的国民党彻底失望之余,他转向了阅读国统区内可能找到的进步书籍,寻找新的救国道路。
而这一转变,恰在吴敬琏初中毕业、即将成年之时。
和平梦
1945年,也就是吴敬琏初中毕业的那一年,抗日战争最终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而结束。
日本投降,对于饱受战争创伤的中国百姓来说,自是件令人欣喜的事。它标志着外国入侵的结束,以及所有国人的希望得以实现:在经历无穷无尽的苦难与牺牲之后,似乎就要到来了。
然而,全中国人民对和平的渴望,却在蒋介石坚决消灭共产党号令下,彻底破灭了。
早在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就指出了内战的危险。
他指出:“如果国人不加注意,不去揭露它的阴谋,阻止它的准备,那末,会有一个早上,要听到内战的炮声的。”①
当然,蒋介石对立刻发动全面内战还有顾虑。为了把内战的责任推到共产党身上,同时争取时间部暑内战,他向延安接连发出三次电报,邀请毛泽东去重庆“共同商讨”“目前各种重要问题”。
为争取国内和平,1945年8月28日,毛泽东还是在周恩来、王若飞以及赫尔利、张治中等人的陪同下,冒着生命危险,离开延安赴重庆谈判。
经过长达43天的会谈,毛泽东和蒋介石签订了《双十协定》。蒋介石工工整整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毛泽东的签字则一挥而就,如行云流水。
这段时间内,《新民报》著名女记者浦熙修写出了许多著名的报道,如《毛泽东为团结而来》、《毛泽东辞别重庆》。
在她的笔下,毛泽东形象是这样的:
“蓝灰色的制服,红红的脸庞,浓重的湖南口音,农民本色,健康得看不出已经是五十二岁高龄。他戴着一个灰派力司的盔,卡片不断递到他手里,他一一和来迎者握手,并连口道谢。”②
《双十协定》签署之后,国共两党又确定召开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
而在政治协商会议开幕前的一个月里,浦熙修又策划了一个绝妙的报道方案,准备有计划地采访参加会议的全部38位政协代表,让他们对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发表看法。
惨案发,笔为刀
1945年11月28日,《新民报》刊出了浦熙修的《访问傅斯年先生》。紧接着,又陆续发表了她的一系列专访。
受访者包括:中共代表周恩来、邓颖超、陆定一、王若飞、吴玉章、董必武;民盟方面的张澜、章伯钧、罗隆基、梁漱溟、黄炎培、张申府、张东荪、沈钧儒;无党派人士胡政之、王云武、廖云台、邵从恩、钱永铭、莫德惠;青年党代表以及工商界、文化界等代表。
其中《救国老人沈钧儒》、《中共两代表周恩来夫妇》、《直憨的张澜》等报道文章,不仅表达了作者对和平民主的向往,而且以笔为刀,间接为在国民党统治区替共产党做了正面宣传。
然而,纸面的协议终究束缚不住蒋介石与国民党的野心。
《双十协定》墨迹未干,蒋介石于10月13日密令国民党军队将领,遵照他手订的《剿匪手本》,努力进剿。胡宗南、孙连仲部20余万人沿着平汉、同蒲、正太、平绥、津浦5条铁路,气势汹汹地向解放区推进,进攻的目标,是要割裂华北解放区,抢占北平、天津。
而蒋介石喊着“和平”的口号、掩盖自己发动内战的企图,遭到了全国民众的抗议。
为镇压民间抗议,蒋介石与国民党不得不动用特务力量,对反对内战呼吁和平的人民进行了残酷的镇压。
1945年12月1日,国民党特务、军人数百人拿着扁担和石头,扛着木棍、锄头,打进西南联大新校舍,一颗手榴弹将一名教师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几十名便衣武装冲进西南联大师范学院,扔了3颗手榴弹,炸死3人,重伤十几人,造成震惊中外的“十二·一”惨案,激起全国人民的强烈抗议。
1946年2月10日上午9时,重庆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1万多人,在校场口广场举行庆祝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召开集会时,国民党派出特务五六百人混入会场进行破坏。
大会所推选出的主席团成员李公朴、郭沫若、马寅初、施复亮,陶行知以及新闻记者60余人,遭到特务暴徒的毒打。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校场口事件”。
2月21日,国民党北平特务机构纠合地痞流氓,组织“还乡请愿团”,在东四大街举行反共示威,并冲击北平军调处执行部,侮辱殴打中共办事人员,制造捣毁军调处事件。
次日,国民党特务操纵部分学生,在重庆举行反苏游行,特务暴徒乘机捣毁中共机关报《新华日报》营业部,把工作人员杨黎原等打得遍体鳞伤。民盟机关报《民主报》营业部也被特务暴徒捣毁。
在政治协商会议闭幕式上,蒋介石致闭幕词时说:
“今后中正无论在朝在野,均必本着公民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坚决地遵守本会议的一切决议。”
但刚过一个月时间,蒋介石便召开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他在会上覆手为雨,宣布说:
“政协代表不是人民推选出来的,政协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