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是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的活动,有内在的操作规律。主要由评估的组织和准备、评估的实施以及撰写评估报告、运用评估结果等步骤组成。评估必须坚持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估相结合、平时评估与定期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个体评估与群体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政治和业务相结合、眼前和长远相结合、局部和全局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显绩和潜绩相结合、目的和手段相结合、评估与奖惩相结合等原则。评估不应当孤立地进行,而应同对各级干部的培养、任用、提拔、晋级及奖惩等结合起来,否则评估就会流于形式而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常用的评估方法有报告系统、询问调查,或两者兼用。统计调查法是以采访为基础的,采访对象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从计划中得益的人们,有熟悉计划的人们,还有参加计划的人们。这样获取的信息能说明报告系统包括不了的问题,也提供了一种辨明报告系统是否与统计具有一致性的手段。征询表的设计必须很仔细,因为评估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问题是怎么提的。既对个体活动进行评估,也对整体活动进行评估。经验分析法是通过归纳各种经验事实,为假说或理论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支持。这种方法要归纳领导者决策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事实,以支持或反对现有方案,分析方案的可行性。抽象分析法是经过对各种经验事实加以分析,剔除表面的偶然因素,深入实质,抓住必然的和重要的因素,从中抽象出反映对象本质的、在对象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把握各种重要因素的内在联系。比较分析法是在众多方案或与其他主体的活动中,进行比较,排列各种方案和活动的优缺点,以利于进一步选择。复杂而又关系重大的决策,没有经验可循,又很难建立精确的模型,可采用试点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估。
评估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科学的工作,不仅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包括建立民主测验制度、政绩考核制度、能力鉴定制度等评估制度,运用标准差技术、平滑处理技术、权重设置技术、表格设计方法等现代评估技术和手段,使各级政府干部的效能评估工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二)政府执行力是一种问责力
2005年10月,深圳掀起“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旨在提高行政执行力,惩治行政不作为。截至2007年6月,共追究行政责任294人。其中,发现财政违法违规问题并追究责任16人,查出违规金额8006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73 79亿元,核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11 82亿元。实施政府问责制以来,深圳干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执行力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政府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其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在民主政治下,问责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这样的责任体系中,公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做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问责制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问责力是问责制度下的产物,是根据评估结果对各级政府干部实行问责的能力。提高政府问责力是基于因公众对政府授权而产生的后者必须承担相应制度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法理逻辑,是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必然要求。但是,受传统吏治文化要求只对上级负责等方面原因的影响,目前对问责力还有不少的误解:
一是把问责力的结果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力结果的一个方面,问责力的结果不只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力的结果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
二是把问责力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的能力。如果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的能力,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
三是把问责力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能力。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力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追问的能力,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力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力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准确地说,问责力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从问责力的主体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如主管部门的问责、自我问责;
二是行政体系内的专门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的问责;
三是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问责、群众问责和舆论问责等;
四是最高权力机关的问责,即人大的问责。从问责力的客体看,除了负有领导或监察责任的民主授权的各级权力部门、行政领导机构、监察和司法机构之外,行政授权的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第三部门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干部都可以是问责力的主体。
问责客体所负的责任指各级政府干部在执行公务或领导监督公务的执行时,对技术上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事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
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
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
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当前,提高问责力必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要把提高问责力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提高问责力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问责力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要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当前要抓紧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