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要触及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大课题
背景链接:2004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汇报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早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监督法的起草工作。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制定监督法列入工作要点或者立法规划。但是,由于立法时机不成熟,起草工作两次搁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在前三届工作的基础上开始第三轮起草工作。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起草,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提请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部分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六处重要修改。2004年8月25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
就监督法草案,我提三点意见:
第一,监督法草案从酝酿到现在历时16年,由于主客观条件不成熟,起草过程中两度被搁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监督。这是制定监督法的重要依据。我赞成启动监督法审议程序。无论审议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迎难而上,千万不要再度搁置。
第二,制定监督法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和善于触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大课题。监督法草案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现在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放在一起来表述,兼顾上下、兼顾各方,难度非常大。我国有13亿人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不同,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有很大差异。混在一起制定出来的监督法,有的地方会认为要求太高,难以做到;有的地方会认为条款不到位,很不过瘾。我赞成这次主要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在这部法的后面可以专写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确定的原则,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