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实验室感染的法律条款符合民意
背景链接:2004年6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专门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征求基层卫生医疗防疫单位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对加强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建设、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益、建立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4年6月22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总结了我国发生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的惨痛教训,增加了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监督管理的条款,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我认为这一修改很有针对性。
2004年4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形态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发生以后,读者和网民反应强烈。有的网民提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网民质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的管理者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人民群众的质问,从一个侧面说明强化关于防止实验室感染的条款,依法处置实验室感染事故,符合民意。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防止实验室感染问题越来越重视。2003年9月,新加坡一名研究生在实验因受病毒感染患SARS之后,新加坡的有识之士建议尽快制定管制本地所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全国性立法架构。他们建议有关法令应该附上全国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的详细安全准则;设立实验室执照鉴定制度,包括鉴定实验室设施结构的安全和运作程序;设立追踪监察系统,监督所有进出新加坡的具有传染性的研究样本。这些立法设想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建议在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借鉴这些做法,择善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