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行为,营造施行电子签名法的良好环境
背景链接:2004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在传统交易中,有效合同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商务中,传统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需要能够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着手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电子商务法专家、民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的意见。起草组还对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签名指令》、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以及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电子签名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电子签名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4月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签名法草案。
为了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着手研究和制定电子签名法是必要的。但是,在审议这部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状况。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但近几年各种交易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最可怕的是一些中介组织失去了信用,在某些领域,老百姓不知道该相信谁。
电子交易的一个特点是看不见、摸不着,如果缺乏诚信支撑,不法之徒就会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大量骗取他人钱财。当美国的《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制定出来以后,一些商界人士欢欣鼓舞,但他们很快就发现,尽管数字签名经过加密的数字排列,在确认身份方面具有唯一性,但这些经过加密的数字排列同样可以被人窃取,就像人的签名可以被伪造和仿冒一样。在诚信缺失的环境中,电子签名很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面对电子签名纠纷,纽约一家法律公司的律师布鲁克·伯伊德无奈地说:"等人们吃够了电子签名法案的亏,美国国会就该开始对电子签名法案进行修正了。"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这位大律师的话,因为这对我们来说的确是一个警示。与其等人们吃够了电子签名法案的亏再对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正,不如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尽量考虑得周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