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亲历中国民主立法》一书,是我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等议案时的发言实录。
刚刚过去的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这本书是我向"2010"这一标志性年份献上的一份薄礼。
2003年3月1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我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五年之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再次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我忘不了2003年3月19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的情景。吴邦国委员长诚恳地对大家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新人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尽快转换角色、转变工作方式。要抓紧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以便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为了履行职责,我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1项职权,其中7项属于立法范畴,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撤销行政法规、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重要议程也是审议关于立法和修订法律的议案。职责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而在我的知识结构中,法律知识是相对薄弱的一环。尽管当时已"年逾花甲",我还是下决心要补上法律知识这一课。
年纪大了,学习法律不能像法学院的年轻人那样,从头至尾地精读。我采用的方法是"为用而学、以用促学、学以致用"。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把人民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作为学习和研究的重点。2007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在此之前,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和时间,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围绕这一社会热点,我认真研究了反垄断法草案,发现草案第54条虽有"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样的表述,但不太具体,难以操作;第45条和第46条虽然规定对有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一些行业协会并不一定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其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这将导致反垄断法草案对行业协会失去约束力。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我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将行业协会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反垄断法第46条中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群众的意愿在法律条款中得到体现,我感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