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近世之佛教 01

第一节 概 说

近世佛教,乃就有清一代,及民国以来佛教兴衰言之;清代康熙乾隆二帝,尽力振兴儒教;对于佛教,亦颇提倡。喇嘛教本为元明二代之怀柔藩部政策;其寺院之配置,僧侣之阶级,廪饩之额数,皆有定制。清代所护喇嘛,皆黄衣派;而称本国固有之佛教徒为青衣派。然顺治雍正二帝之参禅;乾隆帝之翻译经典;则于固有之佛教,关系至深;可谓清代佛教之全盛时期。嘉庆以后,国势凌替,佛教亦随之衰颓。至光绪年间,士夫竞谈变法;输入西洋哲学,推翻墨守儒说之成见;同时研究佛学之风,亦勃然兴起。民国以来,战乱不息,人心觉悟,研究佛教者,乃不期而同;创设佛教会,刊刻经典,各省皆有此机关焉。

第二节 清代之喇嘛教

喇嘛分西藏蒙古二支,已于第十六章述之。清制:喇嘛分驻京喇嘛,及西藏蒙古各部喇嘛,而皆受前藏达赖喇嘛之管辖。喇嘛官秩,达赖、班禅以下,有札萨克、苏拉、德木齐、格斯贵等名。驻京者,设掌印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萨克大喇嘛一人,札萨克喇嘛四人,达喇嘛十七人,副达喇嘛四人,苏拉喇嘛十九人,教习苏拉喇嘛六人,德木齐三十一人,格斯贵五十人;其徒众曰格隆,曰班第。内务府三旗,及东陵隆福寺、西陵永福寺,皆设置喇嘛若干人。此外热河、盛京、五台山、归化城、多伦诺尔等处,咸设喇嘛;额缺升转,皆照驻京喇嘛之例。

顺治八年,创建后黄寺剃度喇嘛百有八人。十四年,后寺中,唪经喇嘛,定为四百人。雍正帝在藩邸,即喜研内典;受国师章嘉呼土克图之指导。及即位;兴修此邸,号雍和宫,为京师第一大庙;设王大臣管理之。宫内中正殿,为喇嘛唪经之所;定例:每日以二十人,在前殿唪《吉祥天母经》;以九人在后殿,唪《无量寿经》;以三人在后殿,唪《龙王水经》。

乾隆元年,议准在京各寺庙,原有度牒之喇嘛、格隆、班第,共九百五十九名。后增建福祐寺,食钱粮之格隆、班第,共三百十四名;皆未得度牒,乃按名补给。其额外所收之徒,遇食粮有缺,方予充补。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分主前后两藏。乾隆时,理藩院造册:至第六世达赖,所辖寺庙,计有三千一百五十余所;共计喇嘛三十万二千五百余人;班禅所辖寺庙三百二十七所;共计喇嘛一万三千七百余人。

第三节 清代对于佛教之保护及限制

满洲民族,早崇喇嘛教,与蒙古相似。清初诸帝,对于佛教,颇示尊崇;故保护亦备至。雍正《御选语录》有云:“我朝之初居东土也;风俗淳古,实忠实孝;历代敬礼佛天;而于僧道,并无不问高下,一概尊敬之事;与蒙古习尚迥殊。”是知清代之尊敬佛教,非漫无区别,一概盲从者也。

清代一方尊重佛教;同时于寺观之建置,僧尼之剃度,又严加限制。顺治年间,定僧道官制,京师设僧录司、左右善世、阐教、讲经、觉义,掌释教之事;各直省府属设僧纲司;置都纲一人、副都纲一人;州属曰僧正司;县属曰僧会司;各掌其属释教之事,悉依明制。

对于寺观庵院之建立,所定限制,甚为严厉。《大清律例?户律》中规定:“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外;先年额设。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民间有愿创建寺观者,须呈明督抚具奏;奉旨,方许营建。”

又出家亦悉依明代以来旧制,须由官给度牒,不许任意出家。《大清律例》中亦有规定:“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然此项限制,事实上乃因僧道无户籍,可免纳丁税而设;自雍正年间,并丁税于漕粮;僧道之多寡,与税额无何影响;于是度牒之制,遂无形而废弛。

又“民间子弟,户内不满三丁,或年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有罪;应付火居等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如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均照违律论罪。”

此等限制,定例虽严;然其后亦为具文,僧徒随意出家,比比皆是;或穷乏不能自存,则遁入空门;甚至犯罪者,亦借寺庙为藏匿之地;古人所谓出家乃大丈夫之事者,至是寖失其本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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