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塔布与情感矛盾(5)

(同前,307)“塔布本来不过是对据信隐藏在某物之中的‘魔力’的具体化。这事物本身遂成为塔布。塔布阻止任何诱发这种力量的东西并在它被有意或无意时受到刺激的时候,控制魔力的报复使之转移。”(同前,308)渐渐地,冯特告诉我们,塔布就成为一种有着自身的基础独立于魔鬼信仰的一种力量。由它发展出了习俗的规则、传统以及最后的法律。“但所有塔布禁忌中共有的未曾明言的命令,无论随时间地点之不同产生过多少变异,就其本来意义都只有一条:‘当心魔鬼的报复’!”(同前)冯特使我们认识到,塔布来自于原始人对“魔力”的信从,是这种迷信的表现形式。也是他在后来告诉我们,塔布摆脱了这种根源,由于一种所谓精神惰性的作用,它变得仅因其是一种力量而拥有力量了。后来它自身又成为我们的道德原则和法律的根基。尽管冯特论断之前半部分不会激起什么异议,我认为如果我说冯特的解释使人失望的话,我还是表达出了许多读者的心声。该论断肯定没有真正追溯到塔布概念的根源或提示出它最深刻的基础。恐惧和魔鬼都不会被心理学视为不可作进一步的尝试去揭示其潜在因素的终极原因。要是真的存在魔鬼,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我们知道,和神一样,魔鬼也是人类精神的产物,它们来自于某些东西并由某些东西组成。

尽管表述不是很清晰,冯特还是对塔布的双重意义提出了重要的看法。对他来说,塔布最早并没有“神圣”与“邪恶”

之分。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在该阶段此类概念并没有特定的意义,在它们逐渐对立之后才具有的意义。动物、人类或地点获得的塔布是“魔鬼般的”( demonic)而不是“神圣的”(sa-cred),而且也不是后来意义上的“邪恶”(unclean),确切而言,“魔鬼般的”或“不可触摸之物”之类中性的或中介性的意义才是“塔布”一词最恰如其分的表达。因为它强调无论如何神圣之物与邪恶之物的共同特征,害怕与之接触。这个重要的共同特征之持续存在也同时证明,此二者所涵盖的范围本来是一样的,只是后来由于进一步的影响才分化并最终发展至对立意味。(同前,309)依冯特所说,塔布的这种原本特征,仍然完完全全是一种“对象化的恐惧感”。相信有一种潜藏于物体之中的魔力,一被触动或非法使用便会对违反者施加某种诅咒进行的报复,这种恐惧尚没有分化为它们后来发展出的两种形式:崇拜和恐惧。(同前,310)但这种分化是如何发生的呢?冯特告诉我们,是通过将塔布禁忌从魔鬼恐怖领域移置至神灵信仰领域(同前,311)。

“神圣”和“邪恶”的对比与神话的两个发展阶段对应。前一个阶段并没有在第二个阶段来临之时完全消失,而是继续保存于人们认为低级的层次中间并最终成为一种为人不齿的形式(同前,312)。他说,神话学的一条通则是,一个阶段由于被另一个更高级的阶段超越和征服而过时之后,仍以一种低级的形式与后来者并存,因此原来的崇拜对象也就成了恐惧的对象(同前,313)。

在其余的讨论中,冯特致力于解决塔布概念与净化和牺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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