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门答腊( Sumatra)的巴塔人(the Battas)的回避规则适用于所有近亲。“譬如,一个巴塔人会认为男孩与他的姐妹一起参加晚会属令人震惊之举。即使有旁人在场,巴塔男孩及其姐妹在一起也都会感到难为情。如果其中一方进屋,另一方就会走开。甚至于父女从不可单独待在屋里,母子也一样……报道这些习俗的荷兰传教士补充道,据他对巴塔人的了解,他认为保留绝大多数这种规则对巴塔人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这些人认为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单独相处肯定会事实上导致不当的亲密行为。由于他们认为近亲结合会带来各种各样的惩罚与灾难,他们回避可能违反禁忌的所有诱惑便是很正确的了。①[①弗雷泽(1910,2,189),见鸠斯特拉(Joustra, 1902, 391页以下)。]非常奇怪,南部非洲迪拉哥亚湾( Delagoa Bay)的巴隆哥人( the Ba,ongo)最严厉的禁令是针对男人和他妻子的弟妹们的。无论他在何处遇到她们,他都要害怕似地小心回避。他不能与她们吃同一个盘子里的食物,与她们说话也很是不妥,不能进入她们的棚屋,与她们打招呼时连声音都在发抖。②[②弗雷泽(1910,2,388),见鸠诺德(Junod, 1898, 73页以下)。]人们在英属东非( British East Africa)的阿坎巴人(A-ka-mba),或称做互坎巴人(Wa-kamba)中还可经常碰到此类回避规则。女孩在青春期之后结婚之前,须回避她的父亲。若他们在路上遇到,女孩要在她父亲通过时藏起来;她绝不能走近父亲或坐在他身旁。等她结婚以后,她也就不用回避父亲了。③[③弗雷泽(1910,2,424),见霍布利(c.W. Hobley,手稿)。]
最广泛的,最严格的,也是文明人看来最有趣的回避是限制男子与其岳母之间交往的那种。在澳洲,这种禁忌十分普遍,且包括美拉尼西亚人、波利尼西亚人和非洲的黑人,即所有存在图腾崇拜的痕迹与关系分类体系的地方,或者更广泛一些,都有这种回避制度。其中某些地区,还有相似的限制女子与其公公的正常交往的禁忌,只是情况要少得多并远没有男子与岳母之间的禁忌严厉。有少数孤立的例子,岳母与女婿,媳妇与公公都须回避。因为我们更关心这种回避的本质与目的,而不是它在人种上的分布,我只好仍限制自己举有限的几个例子。
在美拉尼西亚的邦克斯群岛(Banks' Islands),“此类回避的规则非常严格而详细。男子不可与岳母接近;岳母也不能接近女婿。若此二人碰巧在一条路上遇到了,岳母要走到路外边,转过身去站着等男的走过去,如果方便的话,女婿也会离开这条路,改走别道。而在帕特森港( Port Patteson)的瓦努阿拉瓦(Vanua Lava),只要岳母的足迹尚未被海潮冲刷干净,女婿甚至不能走进同一海滩。女婿与岳母仍可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交谈,但岳母无论如何不能提及女婿的名字,女婿当然也相应地不可提及岳母的名字。”①[①弗雷泽(1910,2,76),见科德林顿(Codrington, 1891, 42页以下)。]
在所罗门群岛( Solomon Islands),男子结婚以后便既不能见岳母亦不能与之交谈。如果见到,他可装着没认出来,不过必须尽快跑开并藏起来。②[②弗雷泽(1910,2,117),见里布尔(Ribble, 1903, 140页以下)。]
东班图人(the Eastern Bantu)中,习俗要求男子须以其岳母。为耻“也就是说,他必须有意识地避免与她发生联系。他不能进入她已在内的屋子,如果偶尔路上遇见,双方需有一方转过身去,岳母一方可能会藏到灌木丛后,同时女婿要用盾牌挡住面部。如果他们没有条件如此回避,岳母也没有东西挡住自己,她便会拔一把草绕在头上,作为礼仪上回避的标志。双方的所有交谈都必须通过第三方进行,或隔着什么障碍物远远地大声喊叫。他们甚至不能叫出对方的名字。”(弗雷泽,1910,2,385)尼罗河( Nile)源附近地区的另一支班图人中间,女婿只能与岳母在另一间屋子里不在他视野之内时与她讲话。附带说一句,这些人对乱伦如此恐惧,连家畜触犯了规矩也要对之加之惩罚。(弗雷泽,1910,2,461)其他近亲之间回避的目的和意义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一般公认为是防止乱伦的保护性措施,但约束男子与其岳母交往的禁忌,某些方面有另外的解释。有理由认为所有这些人如此害怕足够做他的母亲的老年女性对其女婿的诱惑,有些难以理解。(克劳利,1902,405)法伊森的观点(法伊森、霍维特,1880,104)受到批驳。法伊森曾指出,族外婚群的体系是有漏洞的,因为一个男子与其岳母成婚的可能性至少理论上还是有的。正是由此,他认为一种消除这种可能性的保障也就是必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