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卢伯克爵士(Sir John Lubbock,1870,84页以下)从岳母对女婿的态度追踪到了“抢亲”(marriage by capture)制度上。“当抢亲成为事实之时”,他写道,“父母的愤怒就也是真的了,当抢亲只是一种象征时,父母的气愤也会被象征化,且会在其起源已被忘却的情况下保持下来。”克劳利( 1902,406)曾毫不费力地指出这种解释应用于所观察到的具体事实时是十分不够的。
泰勒(Taylor,1889,246页以下)相信,岳母对女婿的这种对待方式只是女方家庭对男方的“划清界限”( cutting)或不予承认的一种形式,女婿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以前一直被视为“外人”( outsider)。不过首先,禁忌并非到第一个孩子出生就解除了;其次,除此之外,否认这种观点的理由还在于它无法解释禁忌尤其针对岳母的事实,该观点忽视了性的因素。
而且,它对此类禁忌中表现出的类似的宗教的恐惧态度不加理睬。(克劳利.1902. 407)
一位祖鲁( Zulu)族妇女,在被问及这种禁忌的理由时,很感性地回答道:“他不应该看到哺育过他妻子的乳房。”①[①克劳利( Crawley,1902,401),见莱斯利(Leslie,1875,141)。]
我们知道,女婿与岳母的关系在文明社会的家庭组织中也是个很微妙的问题。这种关系在欧洲和美洲的白人社会体系中已不再受制于某种回避规则,但许多家庭争执和不愉快会在这种回避作为一种习俗依然存在,每个人只需因袭的情况下,很容易地解除。一些欧洲人可能会认为这种回避规则是一种高度-智慧的结果。这些蒙昧部落通过他们的回避规则完全防止了关系如此接近的两个人之间的接触。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心理关系中有某种东西使他们之间产生敌意从而使他们很难一起生活。但文明社会中岳母是人们如此热衷的玩笑对象的事实,使我认识到似乎这种情感关系包含着截然相反的成分。我相信,这种关系事实上是一种“矛盾”(ambivalent)j的东西,由相互对立的好感与敌意两种冲动组成。
其中有些冲动很明显。岳母一方,不情愿失去女儿,不信任要将女儿托付给他的陌生人,有保持她在家中取得的主宰地位的冲动。女婿一方则存在一种不再遵从任何另外的人的意志的决心,并妒嫉所有在他之前曾拥有他妻子的感情的人,而最后却不是最不重要的,他不愿任何东西干扰他对自己性感受的错觉般的高度评价。岳母的形象总是引起此类干扰,因为她一方面在很多地方与她的女儿很是相像,这让他想起他的妻子,另一方面却已失去青春的魅力、漂亮的姿态和纯真的心灵,而这些是他亲近妻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