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发生过争执?”
“不,初审时没有发生争执,因为养父已经认罪了。但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发现了问题。作为志愿者的我们,觉得这是个很大的疑点。”
“原来如此。十一点十三分这个时间得到证实了吗?”
“这个时间已经在法庭上得到了证实。养父在出店门时,店员不小心把放在收款机旁边的座钟碰到了地上,表被摔得不走了,指针就停在这个时间。”
“哦,居然有这么巧的事情。”吉敷说。
“而且店员说那只表走得很准,那是店里仅有的一只表。”
“五十分钟以后,昭岛先生潜入了河田家。‘升角’离河田家很远吗?”
“不,根据我的实地考察,以普通步速从‘升角’走到河田家用不了八分钟。快点儿走的话,也就四分钟。”
“实地实验了?”
“是的,特意去走了一遍。”
“时间在这起案件中很重要啊。”
“是的,很重要。”
“这么短的路昭岛先生却用了近五十分钟,是走的另一条路吗?”
“应该不是。”
“这五十分钟——确切来说是四十七分钟——昭岛先生是在踌躇犹豫是否该作案吗?”
“审判书中是这样写的。”
“嗯。”
“可是,这里有一件事无法解释。”
“什么事?”
“那就是我呀。那时候我只是个刚刚出生一个月的婴儿,被人在稻冢市的穗波幼儿园门口捡起,并委托河田家的小女儿照顾我一晚上,可为什么我不在案发现场?”
“不在现场吗?”
“是的,警察赶到河田家的时候我并不在现场。”
“那你在哪儿?”
“稻冢站里,铁轨和铁轨之间。”
“铁轨和铁轨之间?”
“是的。河田家就在车站的后面,距离很近。”
“这是谁干的?”
“没有人。”昭岛悟答道。
“没有人?”
“是的,最终法官判断,敏子小姐在养父作案之后马上从家里跑到了派出所,没有时间将婴儿抱到那里。当事人也向法庭表示不是自己做的。这样一来,最有可能的就只有罪犯了。养父起先也承认是自己将婴儿抱进车站,放在了铁轨之间。但后来又改了供述。”
“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为放在那里会被人看见,发现婴儿的人肯定会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这样一来,婴儿就能得到保护了。”
“要是发现的人自己把婴儿抱走了呢?”
“发现婴儿的人是站在天桥上看到的,然后打电话给派出所,叫人快去救婴儿。事实上,不站在天桥上就看不到铁轨之间的空地。而且那里是禁止入内的,只有工作人员才能进入。”
“也就是说,你被放在从天桥上可以看到的地方,对吗?”
“是的。就在天桥下面,一低头就可以看到。据报警的人说,自己能看到婴儿,但进不去。”
“那人是恰好路过那里的吗?”
“好像是的。他没说自己的名字。”
“然后警察去了?”
“是的。但恰好这时河田敏子跑来报案,于是警局仅有的两名警察分头行动,一个人去河田家;另一个去了稻冢站,从站台跳到铁轨的路基上,把我抱了上来。”
“嗯,报警电话是在河田敏子小姐来派出所之前接到的,是吗?”吉敷询问道。
“是的。而在这一点上……又有些奇怪。”昭岛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