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孔子的生命境界:兼论道德宗教之融通(3)

儒家言“命”,向来有“命定义”之命,与“命令义”之命的分判。凡“命运、命遇、命限”诸义之命,皆属客观的限定与限制,对于此一面之“命”,人无能为力、无可改变,唯有“知之,受之,安之”。而这并不表示人要消极认命,放弃努力,而是在触及此一客观的限制时,不作非分之妄想妄求,而即回归于主体,以克尽己分,以尽其义之所当为、所能为。此之谓“尽义以知命”。此时,义与命是两个领域,是谓“义命分立”。

另一面“命令义”之命,或说为“天命”,或说为“性命”,皆意指善的命令、道德命令。此乃无条件的无上命令。人对应于“天命、性命”时,必当“敬畏之、服从之、践行之”。这就是道德实践。此种实践,并非接受一外在命令,而是自觉内发地践行道德的善(依天理而行,由道德律则而行),此之谓“尽性以至命”(至命,谓至于命,表示我的身心活动与道德命令如如为一)。尽心尽性、尽义尽道,亦正是践行天命性命,是谓“义命合一”。按,义命分立,乃就命定义(客观限制)之命而说。义命合一,乃就命令义(道德命令)之命而说。两句同时成立,亦皆为儒家所承认。

至于孔子所说的“天”(天命、天道),则实含两方面的意义。

(1)从“情”方面说,有类于人格神。孔子所谓“天生德于予”,“天之未丧斯文”、“天丧予”,“天厌之”、“吾谁欺,欺天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知我者其天乎”,这些“天”字,都显示人格神的意味。上述各句,分别见于《论语》书中《述而》、《子罕》、《先进》、《雍也》、《八佾》、《宪问》各篇。

(2)从“理”方面说,是形上实体。孔子所谓“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见《论语?阳货》。天无言而四时行、百物生,此言道体流行,生生不息。而孔子曰“子欲无言”,意示夫子之言行动静,亦莫非道之道体显现,自然流行,固无待于言诠也。在此,天乃指“于穆不已”的生生之道(创生实体)。

一般而言,天,可以说为:(1)物质之天(灰灰苍苍之天),(2)主宰之天(人格神之天,如皇天、上帝、天帝),(3)运命之天(人生之无可奈何,如云:若夫成功,则天也),(4)自然之天(自然之运行,如云天行有常),(5)义理之天(宇宙最高原理,如天命之谓性)。冯友兰氏这个说法,当然可以助解。但若克就义理思想而言,则简化为三义,也许更较显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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