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的审判匆匆结束。下午4时重新开庭。 庭长石美瑜宣布了另两位战犯的判决之后,开始对冈村宁次宣判: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民国三十七年度战审第二十八号)
公诉人 本庭检查官
被 告 冈村宁次 男 66岁 日本东京人 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陆军大将
指定辩护人 江一平律师
杨 鹏律师
钱龙生律师
对上述被告因战犯案由本庭检查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
主 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 由
按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强奸、抢劫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阴谋发动、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群岛先后登陆,轴心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枪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之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有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所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长诸人 署名签章
宣判结束后,法庭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