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是明智的
(1919年8月3日)
题记: 1919年7月11日,署名为哈佛大学伍德(G。 Zay Wood)的读者向本报发来此信。
致《纽约时报》编辑:
6月28日,中国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美国报刊近来对此密集报道,辩论激烈,让人眼花缭乱。有报道称,中国政府怀疑国际联盟不能主持公道。即使不了解这个报道的消息来源,我也可以说,它们是无稽之谈。中国和谈代表根据首都的指示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此举获得了全中国人民的支持。无论结果如何,中国采取这一行动都有法律和道义上的依据。
签字还是不签字,这是个问题。自从英、法、美“三人会议”(big three)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和租界转让给日本而非归还中国那一天起,中国代表团就面临这一问题。中国代表团当即请求会议修改这项决定,同时向北京政府发报请示下一步行动方略。北京政府指示中国代表团在和约上签字,但如果和会不同意修改山东条款,中国应对此项提出保留声明。于是,《凡尔赛和约》在巴黎和会全会上周知各盟国并递交德国代表团后,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徵祥宣读如下保留声明:“中国代表团请求表达对三大国政府首脑会议决议的失望。中国代表团相信,全体中国国民也同样对此表示失望。决议显然没有考虑到中国的权益、公正和国家安全。对此,中国代表团已经再三重申,并在三人会议的听证会上阐明了中方的观点,希望决议能修改有关条款。如果条款未能修改,那么,中国代表团现在有义务对此提出保留。”
5月6日,中国代表团在全会上提出这一保留声明后,又全力以赴争取“三人会议”能就此作出修改。当这一要求被拒绝后,中国代表团建议,在签署《和约》时,在中方签名前加上 “有关山东问题的第156、157和188号条款,以5月6日全会保留声明为准。” 6月27日,法国外长毕勋(M。 Pichon)代表“三人会议”正式通知中国代表团,否决这一建议。
我们现在还不清楚到底是谁对这项否决负责,也不知道究竟他是根据哪一项国际法或外交公约的条款做出这一决定的。据报道,美国总统威尔逊是赞同中国代表团在签名处附上保留声明的,但“三人会议”的最终决定却是“中国代表团要么毫无保留地在和约上签字,要么就不签。”
中国代表团希望在中方签名前加上保留声明的建议未能得到“三人会议”的同意。中方也明白,如果不在和约上签字就什么也得不到。代表团在最后一刻仍试图达成妥协,试图做到既签署和约,又扞卫国家的荣誉、尊严和主权。中国代表团请求,允许他们在和约签署时发表一个公告。“三人会议”裁决结果是,“中国可在和约签署之后发表公告,但不能在此之前发表。”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一程序无法保护中国的权益。
6月28日,当这一个历史性的时刻来到时,中国代表团集体缺席,场面十分引人注目。中国代表团发表的官方声明中称,“鉴于中方所有恳切的调解努力和所有真诚的退让都以失败告终,中国代表团除坚持国家权益,别无他路可选。和谈无视中国在山东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今天又迫使中国无法在和约上签字,因为签字将使中方放弃权益、正义和爱国责任。中国代表团将此事提交给世界人民,请求公正裁决。”
中国代表团无数次希望达成妥协的努力都失败了,最终以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而告终。这一决定是北京政府的特别指示,中国代表们经过最慎重的考虑后采取的。不可思议的是,中国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已成事实后,报纸上竟然称中国官方对此举存在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