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也是投资者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我国居民储蓄在正规金融领域一般用于购买收益率很低的国债或定期存款,或者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高风险投资。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更倾向于投向民间借贷、各种赢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相对来说,风险小、收益高,民间金融活动因民间资金强烈的扩张冲动从未因此而中止。民间金融是按照市场价格信号配置信用资源的实践,利用各种非正式的信息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合理性。老百姓之间相互借钱,收取利息,作为私有产权的处置,没有涉及法律问题,之所以被看作“不合法”,正是法律缺位造成的。迄今为止,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间融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我国有两个司法解释涉及民间借贷,第一个是企业的借贷,企业从民间的借款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有一个是关于借款利率,如果借款的利率超过同期普通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后者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其实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利率市场化的,不存在“高利贷”一说。“高利贷”也属于一种金融服务,应由市场进行选择。
对于民间金融不应过于害怕,严厉压制更是与保护私产的法理相冲突。钱生之于民,用之于民,老百姓对自己的钱有选择使用方式的自由。不少地方政府理性地采取了观察发展、规避风险的态度。经验说明,只要正规金融还不能覆盖整个经济,民间金融就将长期存在。来自民间金融的竞争,对正规金融机构绩效和治理结构改进有正面影响。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应该是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合理的融资方式, 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合法地位,要求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促其健康发展。
2008年笔者提出观点:货币政策紧缩将使民间融资成为资本支持的主力。这个道理很简单,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必须依靠足够充裕的资金支持,这个角色如果不是由政府系的渠道提供,就必然由民间渠道提供。我们不应该再将全部重心放在银行,中国银行改革已经进入良性轨道,没有必要再附加更多的保护,不要害怕民间金融的冲击,只有在挑战中才能更好发展;另一方面,银行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独立完成对资金的支持。如果国家不想被资本市场边缘化,就应该拿出魄力,尽快推动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尽快出台。
有报道称,2008年上半年全国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规模以下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民营经济活跃的温州,当地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20%的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或停产。虽是盛夏天气,企业却在为能顺利过冬作准备。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就是国内中小企业的痼疾,无论银根宽紧,中小企业实际很难从银行贷到所需要的资金。贷款难实际是机制设计问题,而不只是受制于宏观调控的紧缩。
1. 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先天劣势
商业银行本质上是回避风险,强烈依赖于企业的高信用。在中国,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银行为甄别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要花费过大的成本,贷款过程中的管理较复杂,从规模经济性上看,小额企业贷款的收益微薄。据统计,中小企业的信用采集与监督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为大企业服务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一笔贷款的额度越大,分摊在每一元贷款上的管理成本就越小。银行必然要挑选信用好、实力强的较大型企业作为放贷对象,在发放额度上也偏向大额贷款。对于规模越大的商业银行,中小额企业贷款的利润越低,而贷款风险却正好相反,因此,这一类贷款不是银行优选的业务。
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这可能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方案,但从银行的属性来看,只能放弃赢利目的,这是一种短期解决方法,但可能引出其他问题,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也在尝试改变为商业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难免会步其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