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金融”一词在国内一直被认为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全民福祗的领域,是普通百姓不得随意涉足的禁区。为此,在刑法上专门设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罪”等罪,而在舆论上,民间贷款行为很容易被认为与不道德的“放高利贷”有牵连,从而使民间金融活动始终处于灰黑色地带,不获社会认可。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讲,金融是一种融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并且都有自己的私权,金融从本质上都是民间的。我国之所以有民间金融的说法,是与长期形成的正规的金融业受到政府监管和数量限制有关。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当可观。如在美国2.5亿多人口中,有近1/3人没有银行账户。他们中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来解决融资需求。这个比例与我国情况也很接近,有调查显示,浙江中小企业得到的融资额中有1/3以上通过民间渠道筹措的,而在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这个比例越高。最近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指出,中国民营经济(包括集体和个体私营及其他混合经济)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在中国普遍存在的民间金融是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5%。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客观性,无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情况都是如此,只不过发达国家民间金融运作和管理的水平更高一些罢了。
经济发达水平与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存在正相关性,说明其与正规金融是一种共存和互补的关系。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新的金融体系、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它们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被取代。另外,也反映出正规金融在解决部分融资需求的效率不高,或者因为成本过高,无法提供小额融资的满意服务。特别是在一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民间保留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我国的民间金融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自发产生的。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农村地区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比如,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沿海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出现了民间借贷乃至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据有关资料,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巨大的需求必然驱赶着巨大体量的民间资金逐利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