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没有世外桃源(1)

千百年来,陶渊明描绘的“世外桃源”成为千百万人向往的人间仙境。在那里,没有等级,没有冲突,只有如画的田园风光和宁静质朴的人群。人人平等,安居乐业。贪欲在天人合一中消失殆尽,名利从来就难觅影踪,至于风险更不知是何物。

现实不是远离尘世的世外桃源,生活在现代社会,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终日梦游在理想的王国。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更不是世外桃源,而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在有规则的市场,任何输赢都是规则作用的结果。企业参与市场游戏的前提是要了解游戏规则,运用游戏规则,服从游戏规则。否则,贸然参与,要么被人识破成为孤家寡人;要么在游戏中败下阵来,被逐出游戏场。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羡慕美国人在市场经济中前后开道,左右逢源的高超水平。当今,安然、世通、帕马拉特等国际大公司纷纷爆出丑闻;国内频频爆发的蓝田作 假、中航油巨亏、科龙被兼并等大案又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经济缺少法律与规则后的可怕景象。

市场经济没有世外桃源。

它被两只手控制着。一只是市场无形的手,一只是法律、规则、计划等有形的手。国内企业太喜欢独臂运动,不是完全靠右手走计划体制强约束之路,就是妄想丢弃右手,完全倾心于左手,甩脱法律,放任规则,在自由空间为所欲为。要知道,只有双手合拢,才能产生合力,也只有双手伸展,才能保持平衡。身处市场经济大环境,企业、组织、个人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有接受规则的约束,才能尽情享受到自由市场的无限财富和发展空间。否则,来自法律、法规的风险应运而生。

如果你继续剖析风险绳,可以发现,相对于其他风险,法律风险极其特殊,具有致命性。当法律子绳成为“问题绳”,常常切断风险绳的应用步骤,无法履行协同义务,引发其他子绳恶化成为“问题绳”,瞬间失去自纠能力,使企业整个风险绳断裂失效。在法制社会,企业不可能控制法律的出台,也没有能力决定法庭的判决。企业在法律面前显得弱小乏力。这也是为什么将那些法律风险因素引发的风险归于地生性风险的来源。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在法律面前无可作为。与严格守法一样,企业正确用法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样重要。

与其他风险另有不同的是,有法律责任的领域就存在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呈现出明显的异样性、多元性。不同的法律环境隐含着不同的法律风险。但是,即使在同样的法律环境,法律风险也会因强制监管程度、行业市场化程度、企业规模、组织形式和管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共同点在于它们相对集中地存在于以下领域:监管法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担保、债权债务、讼诉、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和资本运作等。

这些风险就是横亘在“法之门”前的“守门人”。 如此以来,对于具有地生性风险特征的法律风险,根据可控性及其成因的不同,可以继续细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无力控制其发生,只能应对的“他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由诸如新法律出台、立法滞后、执法不公正、信用缺乏、商业欺诈、国际法律规则等法律环境因素引发。

第二类是企业轻视法律,故意触犯法律法规,自身行为违法、违规,可能招致法律惩罚和法律纠纷的“地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风险哲学缺失,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或在不良动机作用下的行为结果。需要特别指明的是,一旦企业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地生性风险”会随时引爆,而且一经发生,企业几乎无力应对。

第三类是由于操作失误,行为不当,引发的“自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因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缺少预防、预警、应对等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欠缺驾驭法律和运用法律的知识与技能,非企业主观故意,在运行和自我操作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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