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售房养老(1)

美国佛罗里达州有一对老年夫妇,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单靠政府发放的养老金生活,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套大房子。生逢通货膨胀,有限的养老金已很难维持正常生活,老两口又希望晚年能生活得有声有色。钱财从哪里来呢?他们发布广告与某年轻夫妇签订了一份售房养老的协议。按协议,老夫妇将住房的产权出售给这对年轻人,年轻夫妇每个月支付给老年夫妇足以维持其晚年生活的一笔款项,一直到老夫妇最终身故时,房产的使用权再转移给年轻人所有。这就是售房养老。这一理念在我们的大力宣传下,已经得到居民家庭的众多认同,并将成为以房养老的重要方式。

(一)售房养老的提出

《经济参考报》于2001年3月6日曾经刊登记者匡乐成的文章,《以房养老行不行,能否让离退休职工购房养老两不误》。文章谈到全国政协社会福利组的小组讨论会上,刘启林、张文范两位委员,就如何完善退休老人以房养老的办法积极出招。比如,一些已经离退休多年的老职工,往往面临购房与养老的双重压力,能否想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让他们既拥有宽敞舒适的住房,又能享受高质量的老年生活?

“现在我国进入老年社会的速度越来越快,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证老人享受高质量的晚年生活,需要全社会关注。”张文范委员首先点出话题。他说,已经离退休的许多老人特别是工薪阶层老人,子女收入不高、自己积蓄又不多,即便以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压力也很大。“买房吧,养老的钱就成了问题;不买房交房租吧,每个月也有不少开销。这些人的退休金就那么一点,怎么办呢?”张文范委员忧心忡忡,“其实是有办法的,就看怎么操作,因为房子本身就是一笔有效资产。”

刘启林委员说,“现在许多人买房不是在银行贷款然后分期偿还吗?如果换一个思路,把分售给职工本人住房的产权直接卖给银行或保险公司,当然要去掉折旧后测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或者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然后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按月付给职工一定数目的房费,双方可以商定一个分期付款的年限,如果不到这个年限房产所有者去世,则房屋产权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获得,因为它要承担投资风险,这就解决了购房、养老两不误的问题,即以房养老。”刘启林委员接着说。“当然这也有一定的弊病,比如子女继承遗产的问题、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心受到影响等。”他沉思了一会儿说。

“现在的年轻人贷款买房,到时大都能还清贷款,这一办法主要是针对现阶段收入不高的老人。如何操作可以再探讨,也可请教一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人。”其他委员也提出各自的看法。“这个办法还是有一定可操作性的,但需要研究论证。我想不管采取什么办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不断提高老龄人口的生活水平,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张文范委员总结道。

两位政协委员打开了一个很好的话题,这就是售房养老。

(二)售房养老模式的基本思路与特点

1.售房养老模式的基本思路

售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以房养老模式,是笔者于2002年在国内最早提出。其基本原理是考虑家庭生命周期与住宅生命周期的差异,依据个人家庭拥有资源在个人家庭的一生予以最优化配置的理论,将住房这种不动产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机制,实现价值的流动,以对家庭的养老保障事宜发挥相应的功用。简单而言,售房养老就是“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大家在60岁之前,通过储蓄存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住宅,并在60岁之前还清所有房款的本息,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再在60岁退休养老之时,将该住宅的产权予以出售,依靠出售该住宅的余值来养度自己的余生,达到养老保障的目的。

售房养老的运作颇为复杂,涉及到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制度安排,具有较高的信誉保证。我们提出售房养老的基本思路可设想如下:

(1)各个家庭于中年期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住房,并于60岁退休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大家在其工作期间,只要考虑购房并最终通过归还贷款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不必过多考虑退休养老的资金筹措问题。

(2)60岁退休伊始将所居住住房的产权,通过某种融资变现的手段和机制,出售与某特定机构(如保险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或房地产公司或专设的特定机构),房屋使用权则归自己继续保留并长期居住。直到自己死亡或其他原因离开这所住宅为止,实际居住年限正是该成员的尚可存活年限。

(3)住房出售的价款并非一次性交付,而是由该特定机构在该家庭成员尚存活期间,按月分期持续地支付相应部分,作为该家庭的晚年养老用费,一直支付到死亡为止。

(4)到该家庭成员寿终正寝,家庭随之解体之时,再将该房屋的使用支配权移交给该特定机构自行支配处理。该特定机构用出售款项弥补前期的支付款,并取得一定投资收益。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