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应记载事项,《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与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的法定应记载事项相近。
2.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依法由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报送商务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登记成立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如果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终止
依据《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外方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