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1)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它与外国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设立的准据法不同。外国企业是依据外国法设立的,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外。

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外资企业法》,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于1990年1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10月31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与此相适应,国务院于2001年4月12日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作了修订。目前实施的《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均是修正后的文本。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举办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共同之处在于,企业都有外商资金的投入,而且都是根据中国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但由于设立依据不同,外资企业也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外资企业没有中方投资人,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既可以由一个外商投资设立,也可以由多个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利润、风险和亏损全由外国投资者享有和承担。

(二)企业组织形式灵活

外资企业既可以采用法人形式,也可以采用非法人形式,这一点与合作企业有共同之处。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自主权大

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利润分配方式,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对外资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一)设立的条件

1.设立法人式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中国法人的一般条件。(2)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3)符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不属于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2.设立非法人式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具备前述第(2)和第(3)个条件即可。

此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的程序

1.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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