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经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商务部备案。
3.登记成立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是合营企业申请设立时应提交的文件。三个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它是合营意向书的法律化和细则化,主要是明确投资各方的投资责任、投资期限、投资方式、经营项目以及与投资行为有关的其他活动内容,一般不涉及合营企业的运作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合营企业合同包括了协议的内容。为了简化程序,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合营企业合同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根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营企业章程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根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一)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合营企业法》未作规定。但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了最低限额,应适用于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