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括,理解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并能明确加以区分,能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市场经济的行为,从法律上概括无非两大行为:投资行为和交易行为。
———江平
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已遍布全国各地,深入到社会经济的许多行业,对推动我国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针对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及配套的实施条例或细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依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合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合作企业法》设立的;外资企业是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的。通常简称为“三资”企业。
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一般法,而专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此外,由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公司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合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外方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中方只能是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2)合营企业是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的。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根据股权确定的。(3)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外方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我国《合营企业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该法于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过一次修正。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合营企业法》全文只有十六条,内容比较概括,难以具体规定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现在施行的是2001年7月22日修订、2001年8月1日发布的文本。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对合营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营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一)设立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设立合营企业依法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