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1)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以法律的规定为最终依据。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一旦确立,它不仅关系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而且还涉及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因此,国家在进行各项经济立法时,都规定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机构和办法。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传统法律责任相比较,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从责任的目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责任目的有明显的公益性。

经济法律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第一目标,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个别当事人和对国家的责任。这一点使经济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2.结构不对等、不均衡 

从责任结构来看,经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在经济法律责任中,经济法的调整主体和调整客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调整主体一般是指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机关。调整客体一般是指市场主体。由于他们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分别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因此,地位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反性质不同的法律义务,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具体表现在: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整主体和调整客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由此导致两类不同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从而也就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这是传统的部门法责任中所不具有的。

3.功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从经济法律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因为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谁惩罚谁的问题,所以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行政责任则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经济法律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通过补偿性的责任,使受到侵害的社会群体得到实质补偿;通过惩罚性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4.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从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主观心理状态。经济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虽然也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但有两点与传统的部门法责任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同。首先,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即可,至于后果是否实现,一般不予考虑。比如,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没有给具体的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但是考虑到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裁,最终必然会给具体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因此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法律责任。这正好表明经济法具有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达到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其次,主观要件不同。在民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经济法律责任中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体现了国家运用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对受害方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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