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2)

3.内部组织

内部组织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内部组织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看有没有依法或依约获得一定的相对独立的地位、相对独立的活动职能、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此外,在承担财产责任方面,与所属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应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

4.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除了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外,当他们在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关系,产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可以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力。它是国家管理、调控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3)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正确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一种权力,也是职责。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经济职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是不允许的。经济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权、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附一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涉及人、财、物、供、产、销各个方面,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一种相对权。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经济义务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3)服从合法调控;(4)全面履行合同义务;(5)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6)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7)其他经济义务。上述义务中,有些是经济法主体对国家承担的义务,有些是经济法主体之间应承担的义务。对国家规定的各类义务,经济法主体都是应当履行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1)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作出利益界定即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2)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3)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有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可为人们所控制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一定实体形态的物质。广义的物还包括不具有实体形态的电、气、热等物质。货币和有价证券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物的范畴。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客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可以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有形物与无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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