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3)

2.行为结果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一般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的结果。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想一想

空气、股票、房屋、产品加工行为、可口可乐配方,哪些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析:

股票、房屋、产品加工行为、可口可乐配方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空气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三种情况。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建立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特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原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二)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模式,并非现实的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应该注意的是,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因此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种类

经济法律事实依照其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的意志有善意和恶意、合法和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工商企业设立登记等;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形成、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如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受到国家的保护;经济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其中包括判决、裁定、调解等,如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要按照判决或裁定发生新的法律关系或变更、终止原有的法律关系。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也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如引起经济制裁法律关系等。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即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社会事件即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社会事件虽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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