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1)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随时发生着各种各样具体的经济关系。当这些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为经济法所调整时,这些现实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就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形成某种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为国家法律所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社会意志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关系则是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法作用于经济关系,把某些有利于统治阶级意志的经济关系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经济基础向社会意志关系的转化。没有经济法,就无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没有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失去了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者的联系表现为: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果。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则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预决算、经济政策的制定、经济立法活动和对法律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国家行政机关是最活跃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也是经济政策的实施主体,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此外,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自己的特殊职能活动在国家调控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指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是结合人、物、劳动、管理等各种要素,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按照法律属性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主要的参加者。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是经济法主体,前者如学校、医院,后者如妇联、工会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参加国家调控经济生活过程中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时,就成为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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