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也可以说不(12)

在这么一种氛围中,各地教案层出不穷。外国传教士干预教案的审判,免不了偏袒教徒,而教徒有的时候案前案后免不了仗洋人的势力欺侮非教民。当然,非教民也难免找教民出气。因为教民在地广人多的中国,就像汪洋大海里的几滴水珠,一不小心就被人间蒸发了。

据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载,义和团兴起时,山东天主教徒有47221人,新教徒有14776人,而清末的山东人口,按户部统计大约是3千万,民教比例乃500︰1。所以,非教民逮个机会欺负一下教民,也不是很难的事。

总之,多种因素导致民教之间的仇视一日更甚一日。一些地方官动不动因教案而倒霉,一遇教案,要么偏袒教民一方,要么拖延不决。心底里自然也恨洋教,领事裁判权及与中国官员平级的制度下,外国教士居然跟外交官似的,也具有了类似外交豁免权的特权。教民呢,跟在其后耀武扬威。原先吧,不管啥民,只要是大清子民,在官老爷面前都得把头磕得嘣嘣响,老爷让他们抬头,他们绝不敢低头;老爷叫他们低头,他们绝不敢抬头。现在可好,他们不但不下跪了,有些人还咆哮公堂,直接跟官老爷论理论法呢。官爷的威风何在?所以,面对洋教,不只是民怨沸腾,连官怨都沸腾呢。因此地方官背地里暗暗支持村民与洋教斗,也不算稀罕。这样一来,传教士对地方官也不满意,常向总理衙门告状,搞得总理衙门招架不住,遂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颁发了一个《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把传教士的中国式品秩用条文固定下来,确认他们遇有教案,可转请公使或者领事,同总理衙门或地方官交涉办理,也可直接与地方官商办。传教士的特权更加合法化与明确化了……

纵观整个中国教案史,我们就会发现,义和团运动就是个特大教案。

下面我们看看,这个特大教案是如何从山东爆炸的。前面说过,山东义和团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直鲁边界的梅花拳。起于鲁西冠县梨园屯拆庙建堂事件。早在咸丰年间,该村士绅曾公众捐款购买义学坡地,在义学后面建有玉皇庙,占地三十八亩。咸丰末年毁于兵祸,绅民无力兴建。同治八年(1869年)村中民教都要求公分义学公产,包括田地与宅地。全村近三百户,加入天主教者二十多户,村民分得三十多亩坡地,教民分得三亩宅地。教民分到宅地后即转让给法国传教士梁宗明,村民不依,双方多次打官司并引起冲突。

同治十二年(1873年),梁宗明在宅地上拆庙建立教堂,引起村民公愤。官司打到知县那儿,知县以同治八年所立地亩分单为依据,判决梁宗明胜诉。

光绪十三年(1887年),梁宗明欲重建教堂房屋,教民王三歪等试图扩充地基,再次引起村民公愤,将教堂拆掉重新建庙。双方又打起了官司,经过一系列波折,县令对村民一方的领头人王世昌等六人革除功名并施以监禁。经十八村绅老出面调停,双方协定:教民王三歪等情愿将教堂所占庙基归于该村为庙;村民等情愿另购地基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这就是所谓的梨园屯第一次教案。

光绪十五年(1889年),新任教士欲摧毁当地人民对玉皇庙的偶像崇拜,重提同治年间的判决,希望在玉皇庙的地基上建立教堂。并且咬定教民已把该地基让与教堂、光绪十三年的调解教堂并不知情、教民无权代替教堂签订协议,所以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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