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和平、和解最终为和谐(3)

达成共识后不断推出利好两岸交流的新措施。农产品免关税进入大陆;大陆民众赴台观光;赠送大熊猫;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同等收费;宣布台湾民航客机可过境大陆;为台商提供300亿人民币贷款,加上15项新措施,处处表现善意,直至2008年12月15日两岸正式实现“大三通”(航空、海运、邮政),西方媒体都惊叹:北京变了。

统一不设时间表。统一是大陆的主流民意,从过去强调“一定要解放台湾”到“统一不能没有时间表”,大陆高层领导的“急统思维”已经改变。从2005年连、宋访问大陆,到2006年的“国共经贸论坛”,再到2008年末的“大三通”可以观察到,几年来,国共之间的交往,多谈“九二共识”,少提“和平统一”。胡、连的两次握手,都没有提到“统一”两个字。瓦解“台独”势力,瓦解“急独”的危机成为两岸的要务,胡锦涛在“国共经贸论坛”结束后会见连战等台湾代表时提出“四点建议”,第一点讲“九二共识”也是基于此思考,四点“建议”讲了数十个“和平”,并没提一个“统一”。胡锦涛第四点提出了开展“平等协商”,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必由之路的建议,更开启了大陆两岸政策的先河。可以化解台湾怕“不对等”,被“矮化”的疑虑,再次体现了善意。

寄希望于台湾人民。2005年,胡锦涛提出了“四个绝不”的两岸关系新思维,其中,“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绝不改变”最具操作性,两岸关系微妙发展的真正转折点来自台湾的民间力量。两年前“319”枪击事件后的几次台湾选举给中共领导者一些明示:最后还是台湾的民意操控了整个局势。北京政府期望跳出单一的“助蓝抑绿”思路,进入更大格局。要将台湾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台湾人民身上。胡锦涛在“四点建议”的第三点专门强调:“我愿再次郑重地表示,我们将忠实履行对台湾同胞作出的各项承诺。”重视台湾民意的思维转变,其影响不仅对岛内,对大陆发展也将是十分深远的。

以经贸促融合。大陆曾希望尽快实现国家主体统一,国民党却强调选择民主化统一,而目前最有可能的其实是经济的一统。在全球化趋势下,以经济促融合成为大陆现时两岸关系的既定方针。在军事摩擦、文攻武吓、外交围堵等都见效不甚之下,胡锦涛强调“深化互利双赢的交流合作”,提出“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是关系到两岸的发展前途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北京政府思考的是,中国经济崛起,在向全世界派发红利时,不能忘了台湾人民,所以单方推出交流措施,让台湾人民受惠。北京政府也相信,这样的善意一定会有善报。

和谐发展化解群体性事件

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对促进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乃至亚洲和世界的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国际发展经验这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的时期,既充满了新的机遇,又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的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能否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同步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农民失地引起社会矛盾、收入差距扩大、就业仍然严峻、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尤其是2008年中国经济面临着国际“金融海啸”冲击严峻考验。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中国实现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重要保障,中国要和平崛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必由之路。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针对性地构建社会结构各个层面的和谐,这其中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代际结构、人和自然、不同价值观及国际交往环境的和谐。总之,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党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此举被视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人权”在中国已经初步完成了从“意识形态禁区”到“正名”的过程。目前,世界上已有近40个国家把“人权”概念写入宪法。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把“保障人权”解释为“保障所有人作为人的所有权利”,“无论他是普通的农民、工人,还是病毒携带者、犯人、乞丐”。

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显然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据《环球》杂志报道,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内增加了6倍。而“群体性事件”剧增的背后,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恶劣现象的不满。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避免其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必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

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国务院新闻办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当前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李景田特别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

搜索有关媒体的公开报道就会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点遍及大江南北。2005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群体性事件”凸显,是因为“中国这一阶段也是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阶段”。在他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土地等在内的财产“越来越值钱”,但财产的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公安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事实上,时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表示,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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