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制度理性为“问责制”辩护
虽然不同程度、不同意义的问责行为在中国过去的政治运行中并不鲜见,但2003年,因防治非典疫情不力,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却使得问责制第一次清晰而又强势地进入中国社会公众的视野。从此,问责制成为了中国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数年下来,爱之愈切,苛之愈刻,问责制在中国社会的实践中引发了众多的讨论。期待者有之,失望者也不少;赞同者固然很多,质疑者或许更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问责制进行一些审慎的反思与理性的分析,对促进问责制的健康、有效运行是有意义的。
(一)对问责制彰显的政治文明进步意义要充分肯定
问责制是一种制度安排,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它身上寄托了我们对推进政治文明进步的希望,它事实上也确实已经肩负起了推动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使命。虽然从现在看,问责制还可能只是一个起步,甚至只是一个征兆,其问责效果不能过于高估、其问责范围也尚且止于局部与下层,但所蕴涵的政治文明进步的意义与价值却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大力宣讲。
——问责制的出现表明,责任概念进入了社会政治运行的规则,权力应该被问责。
权力,就其最基本意义来看,是指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习惯奴役或者视奴役为理所当然的社会,为什么还要允许权力的存在?答案其实很简单。社会上客观存在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公共事务是必须去做的,公共利益也是必须去实现的。但这些事务与利益靠单个的个体是不能实现,也不会去实现的。于是社会就把处理这些事务的权力赋予某一机构(比如政府),某一群体(比如政府官员),让他们去承担处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从这个意义来看,责任是权力存在的前提。现代政治通过“对责任的需要”解决了“权力为什么要存在,权力又为什么能存在”这一问题。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社会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权力与责任一直是分离的,似乎权力就是一种可以为所欲为而没有、也不需有任何顾忌的特殊力量,也就是“特权”。问责制的出现,使得责任概念进入了社会政治运行的规则,从政治文明的层面告诉社会与社会公众,权力应该被问责,对权力问责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问责制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这些年来,温家宝总理对国务院明确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就是这种政治文明意识的充分反映。
——问责制的出现表明,权利意识越来越为社会政治文化认同,官员可以被问责。
授予权力是容易的,制约权力就不那么容易了。那么靠什么来保证官员掌握了权力之后不会反过来不正当地强制压迫社会公民呢?这就是社会公民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权利概念,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作的行为和享有的利益,这种行为和利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
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马克思曾讲过:“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所以,权利是权力来源,也是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实际指向和界限。现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理念就是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既然官员的权力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民让渡出来的,那么社会公民在自己认为需要的时候收回“权力”就是他们天赋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中国传统社会往往把官员看得比民众要高人一等。历史文化的潜移默化,社会民众习以为常了,官员自身也理所当然了。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有一些官员视自己为“父母官”“官老爷”。而另一方面,“为人民服务”,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等等说法却往往被视为一种话语标签与实际行为大大脱节。问责制的出现,改变了这种政治文化的潜意识,使得中国的政治关系开始进入了现代政治文明应有的轨道。问责制所形成的政治文化让中国社会公众明白过来,在官员面前自己才是主人,官员是可以被问责的,这是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