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能公平定价吗?

假如你是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位官员,而且你确确实实是一位把生命放在第一位的官员,根据统计的结果表明,只要每年多购买一台某种医疗设备,每年就可以多挽救一名患者的生命。如果这台设备的价格是200元人民币,你自然会毫不犹豫多买一些这样的设备。但如果每一台这样的设备是100万人民币呢?你或许会论证一下再做决定。但如果每台是10亿人民币呢?那你可能就不会选择买了:“天哪,10个亿,为了可能存活下来的一个人?”如果你认为花100万块钱购买一台设备挽救一位患者的性命是你能接受的底线,那么,你对一条生命的定价就是100万块钱。但也许你想的是,如果把这10个亿投到可能发生大水灾的长江沿岸地区,能够挽回更多的生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患者的生命价格和水灾灾民的生命价格是否一致呢?很难达到一致。

虽然在道德上,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对生命价值的评估却存在很大的偏差。例如南方某省在2009年颁布的针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者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中,便规定对不幸遇难的城镇居民赔偿76万元,而对不幸遇难的农村居民的赔偿则只有25万多,两者相差三倍之多。

有关方面解释说这是根据遇难者生前的收入水平进行界定的。在车祸中失去生命就像是自己喜欢的画作被人盗窃,窃贼虽然被警方抓获,但珍贵的画作却被窃贼损坏,再也无法复原类似。对受损的珍贵物品的评价,主人往往高于肇事者。而最终评定的结果只能根据社会标准做判断。但社会标准又是怎样确定呢?一幅损坏的画作的赔偿可以以主人最初买入这幅画时的价格或者通过估计市场下一位“傻子”计划买入没损坏的画作时的出价确定,但是,失去的生命却无法用买入这条命的价格衡量,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无法转手。于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就选择了根据个人预期收入这个带有极强物质主义的方法进行赔偿。

生命、爱情、自由很难用价格来衡量。实际上,价格意味着交易,而交易意味着双方能对某种商品的价值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对生命价值判断却会因人而异:你我或许都很爱惜自己的生命,但对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来说,你我的存在对他而言似乎没有任何意义 当你我与他在大街上相遇时,我们互相之间看到的都只不过是会行走的躯体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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