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的黑郁金香(2)

物品的价格是由其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如果要提高价格,则不得不考虑物品的必需性和替代性。越是生活必需的、缺少替代品的东西,生产商越是倾向于提高价格增加总收益,虽然提高价格会降低消费者的需求量,但由于缺少替代品,又是生活所需,需求量降低得比较低(经济学的术语叫需求弹性较低,也即是说当价格变动时,需求量变动较小,产品价格的需求弹性=需求量变动/价格变动),价格提升得到的收益大于需求量下降的损失,因此生产商的收益增加。又比如我们的房地产市场,由于中国人追求安定的生活,而住房是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住房在人们生活中成为必需品,需求弹性较低。房地产商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因此才囤积土地,减少住房供给,这样能提升房价,从而获得更大收益。

因此,如果有人要买走切?格瓦拉的生命或者买走梁山伯的爱情,切?格瓦拉和梁山伯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生命或爱情的价格提得很高,因为这对他们来说属于必需的、不可替代的产品,价格变动的需求弹性较低,不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是不会放弃的。

但同样的生命,对不同的人来说价值也不同。例如被绑架者的生命。对被绑架者及其家人而言,他的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绑匪眼中的价值。这就好比经济学家戴维?弗里德曼举的一个例子:假如我花费20小时跑遍所有画廊找到一副自己特别喜欢的作品,最终花了100美元买下来。如果窃贼偷走了这幅画,那么我的损失远远超过购画时的100美元。而窃贼即使找到了合适的买主,买主也不知道这是一幅被盗的画,那么充其量他也只能卖到5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这幅画对窃贼的价值远远小于被盗者的价值。因此,很多国家都有一套十分完善的程序,来帮助窃贼把偷到的东西重新向原主人出售。而绑匪把人质重新“卖给”其家人,实际上是最有效的、对绑匪以及人质的所有者都能达到满意结果的一种交易方式(当然,这是对绑架既成事实之后来说的),也正因为绑匪能从人质的所有者那里得到最高的报酬,因此绑架犯罪才层出不穷。

生命、爱情、自由的“无价”是因为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又是必需品。然而,生命这样的“物品”难道真是无法用价格衡量吗?现在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人人平等,人的生命都是同等重要,例如只要犯了故意杀人罪的罪犯,都应该判处死刑,这是罪犯剥夺他人生命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不会因为罪犯杀害的是显贵才判处死刑,但如果杀害的是地位卑微的乞丐就只是判处有期徒刑,罪犯杀人的成本(或者购买他人生命的价格)都是一样的,至少法律上是如此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如果从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来确定生命的价格,我们却会得到另一个令人困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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