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离婚程序极其简单,俩人商量好了,到民政部门把证一换就算完事。然而这都是社会发展,法制健全的结果。在古代,最初的离婚都是口头协议,到后来在法律上才有离婚的程序。
春秋战国时期,如果是普通百姓休妻,只要请人到女方家,告诉女方家长把事情一说就行了。这"说"可是有讲究的。双方的说法要谦虚一些,要说是自己配不上人家的女儿,女方家长也会谦虚地说是自己的女儿不好。双方谦虚来,谦虚去,就把离婚这事儿给敲定了。贵族的离婚过程也大同小异。如果双方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那当初女方嫁过去的嫁妆定是为数不少,在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把这些嫁妆还给女方。
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离婚完全属于个人的私事,双方家长打个招呼就行了,无须经过官方认可,也没有任何律法规定离婚的程序。
离婚列入律法是在汉代。当时的《九章律》规定离婚时男方要归还女方的嫁妆。但具体有哪些程序,由于年代久远已经无法考证。总之从此以后,官员要想离婚似乎都要请求皇帝或有关部门批准。
在唐代,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只要丈夫及双方家长签字,并经邻居作证后,离婚就生效了。女方愿不愿意离婚都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女方要求离婚,那情况就要复杂得多。妇女首先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并做出书面证明,然后再呈请官府批准,这才能离婚改嫁。如果丈夫失踪或逃亡,妇女无法获得丈夫的同意,则可直接请官方批准。这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官方手中,官方觉得理由充分,合法,就可以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如果官方不想让妇人离婚,那她只能等丈夫回来或守寡至死。
宋朝的离婚证书是由丈夫写好后交给妻子,如丈夫不会写字就用打手模代替。在古代,寻常百姓会写字的人少,所以打手模的居多。到了元代,手模式的休书无效了,必须明立休书离婚才能生效。不过民间对手模的信任度还比较高,除了书写文字外,离婚证书上的手模也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如果双方父母在世,仍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且休书也需要证人,最后经官方批准后才能生效。
休书的具体格式虽然各个朝代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没什么变化。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离婚文书中休书被叫做"放妻书",内容大致是先摆清夫妻结合与分手都是前世的姻缘,应该好聚好散。丈夫还祝愿妻子在离婚后能找一个更好的男人当老公。
宋代离婚文书也是先将妻子猛夸一番,然后再说实在是两人没什么缘分才分手,但也说不上谁怨谁的问题。最后也都祝愿妻子能找一个更好的男人。文中通篇不提离婚的真正原因,完全将"君子绝交,不出恶声"的美德发挥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