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

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是最早提出的计算权力大小的一种指数。该权力指数是夏普里和舒比克在1954的一篇文章“评价委员会中权力分布的一个方法” 中提出的。

在投票中,投票人的力量或权力体现在他作为投票关键者而使提案得以通过,而提案被通过的场合很多。一个投票人在很多场合下都是作为关键投票者出现,他的权力就大;一个投票人他在很少的场合下作为关键投票者出现,他的权力就小。那么,可考虑的这些场合共有多少种呢?夏普里和舒比克认为,若投票人有n个人,共有n!个可能的场合。这是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的思想。由此可见,夏普里和舒比克用投票人的排列数作为出现的各个可能的情况,不同于班扎夫的获胜联盟数。

我们举例来说明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的计算方法。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有A、B、C三个人,A有两票,B、C各有一票,这三个人组成一个投票群体,假定该决策群体的决策的规则是“大多数”规则,即某提案若获得3票,则可得到通过;反之则得不到通过。他们各自的权力有多大?

我们用(3;2,1,1)表示上述投票博弈。(3;2,1,1)表示:一个议案需要的最少3张票;三个投票人分别拥有的票数为2、1、1。

根据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的计算方法,我们将A、B、C的可能排列写出来,并确定各种可能的排列下的关键加入者。每个投票人作为关键加入者的个数与可能的排列数之比率,即得出了各个投票人的权力大小。

表3-3。投票体(3;2,1,1)的可能排列与关键加入者

可能的排列 ABC ACB BAC BCA CAB CBA

关键加入者 B C A A A A

从上表得出,φ(A)=4/6;φ(B)=φ(C)=1/6。即A的权力指数为4/6;B和C的权力指数相等,均为1/6。

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权力指数被称为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该权力指数为归一化的,想当于上面所给出的班扎夫权力指数比。

夏普里与舒比克预设了,所有排列的顺序是等可能的,在每一个排列下,每个参与人对这个排列有一个边际贡献,若参与人使提案得以通过,他的边际贡献为1,若参与人不能使提案得到通过,他的边际贡献为0。一个投票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作为关键人物出现,表明他在很多情况下对提案通过的贡献大,自然他的权力就大,反之就小。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能够反映决策群体中各个投票人的权力大小。

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是最早提出的计算权力大小的指数,它的提出在本人看来意义重大。它使我们看到了以前没有看到的东西。我们举一个实际中出现的例子。

1958的欧共体总共有6国,它们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这些国家对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行决策。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票数为4张,荷兰、比利时为2张,卢森堡为1张。总票数为17张。投票规则为2/3多数,即一个议案获得17张中的12张或以上就获得通过。让我们根据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来分析欧共体各国的权力。

投票体可表示为(12;4,4,4,2,2,1)。下表为各国的票数与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

表3-4 1958年欧共体各国的权力分析

国家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票数 4 4 4 2 2 1

权力指数 14/60 14/60 14/60 9/60 9/60 0

从上表中可看到,卢森堡尽管有1张票,但其权力为0,即尽管卢森堡的财政部长每次都在投票,但他在任何情况下对议案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卢森堡完全是一个摆设!它作为傀儡而存在!

夏普里与舒比克分析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分布。1965前联合国安理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规定,一个提案通过的条件是:有7张赞成票且5个常任理事国无否决票。夏普里与舒比克用他们的方法计算出,5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力指数之和为98.7%,6个非常任理事国的权力指数之和为1.3%。 据夏普里与舒比克的分析,美国总统与参议院及众议院的权力指数之比为2∶5∶5,而总统与一个参议员、一个众议员的权力比为:350∶9∶2。就是说,美国总统的权力几乎是一位参议员的权力指数的40倍,是众议员的175倍。

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也可用于经济分析。夏普里与舒比克在《评价委员会中权力分布的一个方法》中说:一个有股份40%的股东,其权力为各拥有0.1%的400个股东的每个股东权力的1000倍,尽管股份比为400:1。

经过博弈论专家的研究,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与班扎夫权力指数是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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