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明走下神坛(8)

并不是说商鞅学派否定西方的权力监督原则,黄帝就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他们反对的是“驺虞相监”,因为二者“利合而恶同”,并认为众官员利益实际上是一致的,只能让“事合而利异者”,即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的人互相监督才行。法家从人情论政治哲学出发,实行人与人之间建立在连带责任基础上的互相监督(为区别于西方的部门监督,我们称之为“全民监督”),将举报确定为每个人的神圣法律义务,违反公共利益不举报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韩非子论述说,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奸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民众窥探彼此的隐情。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窥探呢?大致说来,也就是同里有罪要连坐受罚罢了。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从情理上看,他们就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牵连到自己头上。不允许有奸心的人得到隐匿的机会,靠的是四下里有眼睛盯着。这样一来,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告奸的人免罪受赏,有奸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如能这样,各种各样的奸人就被揭发出来了。(《韩非子·制分第五十五》原文: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

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全民监督呢?《商君书·画策第十八》中以军事行动为例:一般来说,战争是民众讨厌的东西,能让民众喜欢去打仗的君主就称王天下。强大国家的民众,父亲送他的儿子去当兵,哥哥送他的弟弟去当兵,妻子送她的丈夫去当兵,他们都说:“不能得到敌人的首级不要回来!”又说:“不遵守法律,违抗了命令,你死,我也得死,乡里会治我们的罪,军队中又没有地方逃,就是跑回家,我们要搬迁也没有地方可去。”军队的管理办法是将五个人编成一伍,实行连坐,用标记来区分他们,用军令来束缚他们。逃走了也没有地方居住,失败了没有办法生存。所以三军的将士都非常听从军令,就是战死也不掉转脚跟向后退。(原文: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与法家相比有时西方法制显得过于幼稚

在刑事政策上,西方法律显得过于幼稚,上个世纪变来变去,二战前多讲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主张罪刑均衡,犯什么罪就坐多少年牢,不讲犯罪人的个人特点,这种“轻轻重重”的刑事原则使二战前期犯罪猖獗,于是说报应刑主义不好;有人曾提出目的刑思想、教育刑思想,要让罪犯重返社会,结果发现犯罪依然相当严重。于是又有人主张重新回到报应刑主义。最后妥协的结果是相对报应刑主义,就是对危险的人,再犯罪重判,而对第一次犯的轻罪,非常宽容。

法家反对“轻轻重重”的量刑原则,也反对“厚诛薄罪”的暴法,主张“重其轻者”,“简令谨诛”、“赏罚当符”。那么“重其轻者”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让严重的犯罪不复发生,而“轻轻重重”只能是越来越乱。《商君书·靳令第十三》:实行刑罚,对那些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那么犯轻罪的事就不会再发生,犯重罪的事也不会有,这就叫用刑罚去掉刑罚,刑罚去掉了国家的事情也能办成;对犯有重罪的人使用轻刑,刑罚虽然使用了,而事情也没办成,这就叫用刑罚招致更大的刑罚,那么国家的实力就会被削弱。(原文: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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