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家认为法令顺应民意是法令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也强调“严罚”。《管子·重令第十五》中认为,凡属统治国家的重要手段,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法令威重则君主尊严,君主尊严则国家安定;法令没有力量则君主低贱,君主低贱则国家危险。所以,安国在于尊君,尊君在于行令,行令在于严明刑罚。刑罚严,法令行,则百官畏法尽职;刑罚不严,法令不行,则百官玩忽职守。因此,英明的君主明察治民的根本,根本没有比法令更要紧的。(原文: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
到西汉盐铁会议的时候,是否坚持“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成了儒家与法家争论的焦点。儒生要礼治,主张“故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而桑弘羊则坚持反对儒家的人治,他说:文学说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样宽广。现在的法令也像驰道一样并不狭窄,可是人们却公然犯法,就是因为对犯罪行为惩罚太轻了。万丈的高山,人们并不轻易去攀登,几万斤的重物,人们也不敢轻易去推举。正因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为一条罪,所以才把秦国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判枷刑,是为了重视农业而杜绝轻易毁坏耕畜行为。边防军的士兵威武,粮秣大盛,是为了加强边防重视战备。因偷东西而伤了人与杀人同罪,是为了使犯罪的人从内心感到害怕,从而排除他的邪念。这就像内虚的鲁国借用楚国的军队去讨伐强齐,而被《春秋》所憎恶一样。所以轻罪重判,罪浅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来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盐铁论·刑德第五十五》原文: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武兵名食,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大多数人认为汉初文帝废除肉刑是汉初“德政”的体现,事实与此相反,文帝虽用鞭笞代替了诸肉刑,但被笞者多被打死,鞭刑实际比肉刑还严厉。也就是说文帝是坚持了重其轻者的法家刑事政策的,景帝时这种情况才稍有改变,他下诏将鞭笞改成了轻捶,使受刑者得以活命。东汉崔寔(?~约170)在他的《政论》中记载:“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损其命,鞭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至景帝元年,乃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民。’乃定减笞轻捶。自是之后,笞者得全。以此言之,文帝乃重刑,非轻之也。”
西方文明的反自然基因
最后,历史上西方文明一直没有能够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中国古典经济理论早就将环境纳入了经济系统,强调自然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获取自然资源的机会。《黄帝四经·果童》中记述了黄帝的一段话,从中我们能看出先民的自然主义经济观。他说,人民仰仗上天而得以生存,依赖大地而得以有饭吃,人们因此把天地看作自己的父母。现在我要教化他们而使之端正,斟酌衡量而使之均平,那样应该从谁开始呢?(原文:夫民仰天而生,侍[待]地而食。以天为父,以地为母。今余欲畜而正之,均而平之,谁敌[适]由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