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羲啊,伏羲(8)

历史上的伊尹不是符合儒家道德标准的圣人,韩非子早就将伊尹看作与管仲、商鞅并列的法家人物。《韩非子·奸劫弑臣第十四》中有:“伊尹掌握了法术,实行赏罚,商汤因此称王;管仲掌握了法术,实行赏罚,齐桓公因此称霸;商鞅掌握了法术,实行赏罚,秦国因此强大。这三个人,都精通成就霸王的法术,熟悉治国强兵的方法,而不拘泥于世俗的说教。”(原文:伊尹得之,汤以王;管仲得之,齐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强。此三人者,皆明于霸王之术,察于治强之数,而不以牵于世俗之言。)

据说商对在街上倒灰的人处以刑罚(“刑弃灰于公道”),可知商朝及商初重臣伊尹在法家“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形成过程中有重要影响。蒙文通先生指出:“非子以伊尹、管仲、商君为皆尚法术,则法家之从商,不亦宜乎!”(蒙文通《古学甄微》第230页,巴蜀书社,1978年)荀子也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在殷墟甲骨文中这些刑名得到了印证。

西周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从西周治国理念的经典文献《逸周书》中我们能明显看到来。地下资料证实,《逸周书》多篇为西周文献。她不仅篇章比《尚书》多,涉及内容也比《尚书》文泛,在某种意义上,其学术价值显然比《尚书》大,但世人皆研治《尚书》、很少有人知道《逸周书》。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这本书是孔子“删《尚书》之余”,不合儒家思想,当然就无人问津。

事实是,《逸周书》是西周政治的百科全书,是中华道/法原文明的核心,后面读者将会看到,我们在研究中国古典政治经济理论时常常以《逸周书》为起点。被儒家编辑过的,大讲以德治国的《尚书》更多作伪之嫌。

西北师范大学的赵逵夫先生在为罗家湘《<逸周书>研究》作序时直接了当地指出:“《逸周书》中的一些篇章使我们看到在《尚书》中所显示的文、武、周公的仁政、仁德、诚信、礼仪之外思想与作为的另外一面:文王、武王夺取天下,既用了诡诈,也显示了凶残,并不如孔子以来儒家学者所粉饰的那样,所以,从某一方面说,《逸周书》有比《尚书·周书》更可珍贵的地方。”(罗家湘,《<逸周书>研究·序言》,第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通过对金文的研究,学者们知道《周礼》是对西周政制的追述。其中我们能看到,周初“礼”已经和“法”分离,孔子所谓的礼不过是“礼仪法”,法制而非礼制才是西周政治的基本特色。《周礼》中春官是礼官,其重要职官肆师专门负责依禁令惩罚怠慢礼事的人,可见当时的礼是靠法制来维系的。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肆师》叙述肆师的职责是:掌管建立王国的祭祀之礼,协助大宗伯。建立大祭祀之礼,[规定]用玉、束帛和纯色完好的牲;建立次一等祭祀之礼,[规定]用牲和束帛;建立小祭祀之礼,[规定]用牲。按照一年四季安排祭祀的次序,以及[对新落成的庙]行衅礼。举行大祭祀时,负责察看牺牲,[将符合要求的牲]拴系在栏圈中,交付给充人和监门[喂养]。凡祭祀占卜日期、[祭前三日]重申对百官的告诫,以及[祭祀前夕]确定明日开始祭祀的时间,告教并协助[大宗伯]行礼事。视察祭器是否洗涤干净时也这样做。祭祀那天,[用标签]标明器物中所盛的谷物,报告谷物洁净;察看所陈列的馔具,报告陈列齐备;到将行裸礼时,筑捣郁金香草并煮[而用以调和鬯酒]。告教并协助[群臣]行祭祀的小礼,责罚怠慢礼事的人。掌管各祭坛兆域中以及庙中的禁令。(原文:肆师之职,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以岁时序其祭礼,及其祈珥。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职人。凡祭祀之卜日,宿为期,诏相其礼;□涤濯,亦如之。祭之日,表 盛;告絜,展器陈,告备。及果,筑鬻,相治小礼诛其慢怠者。掌兆中庙中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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