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羲啊,伏羲(7)

多年以后,正直的楚国大夫屈原还在为鲧鸣不平。他慨叹:鲧因为刚直不阿而忘掉自身,终于被杀戮在羽山的荒野;(《离骚》原文:鲧婞直以忘身兮,终然妖乎羽之野。)就是由于行为耿直而不随波逐流,鲧的治理洪水才因其被杀而半途而废前功尽弃。(《九章》原文:行婞直而不豫兮,鲧功用而不就。)

抛开儒家编造的上古德治神话,尧舜禹时代中华法制体系逐步成形,其中一个不可不提及的人物是皋陶。

皋陶又名咎繇,生于尧帝之时,卒于夏禹之前,是古代东夷部落少昊氏的首领。皋陶历经尧舜禹三世,历史传说他的主要功绩是制定刑法和对教育有所贡献,曾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其中“五刑”是指“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甲兵即对外来侵犯和内部叛乱的讨伐;斧钺系军内之刑,属军法;刀锯系死刑和重肉刑;钻笮是轻肉刑;鞭扑是对轻罪所施的薄刑。

皋陶是黄帝之子少昊之后,生于公元前21世纪,是中华民族的司法鼻祖。

史书中记载的夏朝法规多些,还出现了表征中华文明先进形态的“环境保护法”。《左传》昭公六年中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晋书·刑法志》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汉朝经学家郑玄指出所谓五刑三千条,即“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礼·秋官·司刑》郑氏注)。

另外《逸周书?大聚解第三十》借周公之口收录了一条禹时期的环境保护法,上面说:“我听说禹的禁令:春季三个月,山林中不准用斧子砍伐,以成就草木的生长;夏季三个月,江湖中不准下网罟,以成就鱼类的生长。并且聚合农民努力操作,以成就男耕女织之事。”(原文: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桑],成男女之功。)

商、周中华道/法原文明

商、周是中华道/法家原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伊尹·九主》是帛书《老子》甲本后四种古佚书之第三种,一般被认为是《汉书·艺文志》道家《伊尹》五十一篇中之佚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商初重臣伊尹的法家治国理念。《伊尹·九主》崇尚法家治国,明分守,绳法则,审名命,对《申子》、《韩非子》、《管子》等法家著作都有深度的影响。佚篇的重要概念和用语,可与西周金文、《国语》、《左传》相印证,一般认为其成书年代不晚于春秋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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