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遇差逃亡,临阵诈病者,斩。
(五)守卡不严,敌人得以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六)临阵奉命怠慢,有误戎机者,斩。
(七)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殉。
(八)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九)行队遗失军械,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械者,斩。
(十)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听密议者,斩。
(十一)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奸淫妇女者,斩。
(十二)结盟立会,造言惑众者,斩。
(十三)黑夜惊呼,疾走乱伍者,斩。
(十四)持械斗殴及聚众哄闹者,斩。
(十五)有意抗违军令及凌辱本管官长者,斩。
(十六)夤夜窃出,离营浪游者,斩。
(十七)官弁有意纵兵扰民者,斩。
(十八)在营吸食洋烟者,斩。
(十九)夜深聚语,私留闲人,酗酒赌博,不遵约束,有寻常过错者,均由该管官酌量情节轻重,分别插箭责罚。
(二十)凡兵丁犯法,情节重大者,该管官及头目失察,均分别轻重参革、责罚、记过。
从这二十条简明军律来看,涉及方方面面,既有严惩临阵逃亡的兵丁条律,又有长官的问责制;既规定兵丁不得骚扰居民,掠夺财物,又约束官弁当严加管制,不可纵容。军队面貌随之威震。后来有些史学家,对于袁世凯的严明军律大不以为然,认为就是袁世凯“一手拿着官和钱,一手拿着刀”的结果,《简明军律》也是“严刑峻法”,“竟然规定了18条斩罪”。其实,对于军律,是严好呢,还是松好呢?大家都自有明断,切不可因为袁世凯后来的一些品行,而对其早期的军律建设一概抹杀。恰恰相反,新军之所以为新,军律建设是其中显着的特征。袁世凯自己说:“新军不光是旗帜服装新,武器装备新,军容军纪、操法枪法更应该新。”这可谓抓住了问题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