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之以政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本节是本书定稿后临时加上来的。因为历来对本节的解释没有太大问题,就算有“惑”也只能算半个,而这半个出在“格”字的解释上,所以最初没有选入《论语辨惑》之内。不过,后来想想,一则由于确实有人误解这个“格”字,再则这个“格”字牵涉到与《论语》同列四书之一的《大学》中“致知在格物”的重要论句,而我个人又以为历来很多人对那个“格物”的“格”解得有问题,乃决定乘此机会提出讨论。

有人把这个“格”字解成归服和归顺的意思。笔者以为相当不妥。因为,归顺、归服是牧民心态,这正是威刑的结果,明显与原文意思相反。另一种解“格”为“格正”的意思,本人赞成。什么是格正呢?说白点,就是纳入了正常规范。所以“格”字,就名词来讲应该是“规范”,就动词来讲就是“纳入规范”的意思。

至于《大学》中,关于“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的字句,朱熹是怎样解释“格物”二字呢?朱熹解“格物”二字为“即物而穷其理也”。老实说,笔者实不知他是怎样扯出来的。就算是吧,还有“为何穷”、“如何穷”、“谁能穷”等一大堆问题横在那儿,因为这本《大学》是写于春秋时代,那时代的人,能“多识鸟兽草木之名”就不错了,《大学》的作者会要求人们去穷什么理?实在太走样了吧!但奇怪的是,自朱熹以下,千百年来,似乎很少被人怀疑过。清朝末年,对于西方传入的声、光、化、电等自然科学还统称为“格致学”呢!又,据说明代王阳明先生最初也承袭了这一解释,于是,有一天,想做实验,就对着一棵竹子格将起来。结果格来格去,格了一段时日硬是格不出所以然来,最后终于格出了一场大病,乃恍悟所谓格物者乃“格正我心之非”,并因此发展出了另一派学说。不过,以我个人之见,不论朱说还是王论,皆非《大学》本意。

笔者认为要了解《大学》的本意,得先了解《大学》这本书的性质。所谓“大学”就是“大人”之学。春秋那时的“大人”,是指管理人民事务的从政者。所以当时《大学》不是给一般人读的书,它是专门针对要从政者而写的一本有关品德、人格、知识、理念的养成书籍。简单地说,它是一部从政指南。故而书中所说,多与行政理念的养成有关。

为了能更清楚地说明此点,我想先意译一下“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整段话,如下:

“一个从政的人,想要使内心平正、平稳、有踏实感,精神上就得建立起一个类似信念的诚意来。而诚意的建立,不是无条件或盲目的,它要架构在真知灼识之上,而真知灼识则是从格物而来。”

“真知灼识则是从格物而来”这话怎样讲呢?就是:真知灼识是从推动事物正常化或规范化(从政者的责任)的过程中,经过了各种历练,经过了慎思、明辨等过滤程序而来。事实上也只有这样得来的知识才称得上是适时、适用的真知灼识。所以“致知在格物”这五个字是不可以无凭无据地、抽象地解之为“即物而穷其理也”的。

总的来说,原始儒家(孔子及其弟子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的儒家)的哲学,是充满实践精神的。它是一种非常注重思想与实践结合的哲学。实践哲学不尚空谈。而后世的穷什么理、尽什么性,显然是脱离了中道的“中庸精神”。这也是我不能认同朱说王论的理由之一。

不过,笔者在此必须声明:我说不能认同,不是指不认同他们学说的内容。他们能够立说成派,影响几十个世代,如果学说内容没有一定的特色和道理,是办不到的。此地的不能认同,是针对他们对《大学》中“格物”的解释,请读者不要误会。

另外,笔者想顺便在此谈一下本节蕴涵的重要意义。

在本节中的“政”、“刑”,有相当于“法”的意思;而“耻”,有相当于“德”的意思。从孔子的话中可以看出,他老人家认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法”是不够的,不但不够,而且不好。

“法”犹之乎一条刚性的防御线,没有纵深,也没有弹性。如果在社会的建设中只注意到“法的完善”而忽略了“德的培养”,那么,可能很多人之所以不越轨,只不过是畏惧法律而已,并非因知耻才却步,而有些没道德却有高智商并懂法律的人,却可能因知法而玩法。更有一些野心人士,为了一逞私欲,发明了“法律边缘论”,他可以在法律边缘游走,为了一己之私而以社会安宁为代价,你却拿他毫无办法,因为他没犯法。而一些低智商狡猾之辈,也会常存侥幸之心,去犯法逃法。甚至社会上还会衍生出一种“只要不犯法,我爱怎样做,有何不可以”的“次文化”出来。这样的社会是不会有真平等,也不会有真幸福的。

因此,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我极其期盼着立法界的人士,尽量避免一边倒,切记应用心看看是否可以根据自己文化的特色和优点,花几十年的时间,来建立一个涵盖面较广,具有合理弹性,而又能多方面照顾到国民,兼具天理、人情、国法的“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系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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